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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去年有一家国外贸易商下了一批无人机的订单,经查出口这些无人机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经跟报关行商量,就修改了一些参数,变成不需要许可证的机子出口了。上周,海关缉私局上门把我朋友给带走了,说是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请问这个事情严重吗?

吴国雄律师(深圳):

1、《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出口两公告规定的无人机或相关物项需要获得出口许可,即属于限制出口的货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上就是办案机关的定罪逻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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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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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