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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在2022年10月的某天晚上8点,因刘某上门讨要陈某返还共同合伙项目投资款未果,便采取口头谩骂的方式严重干扰陈某家中怀有身孕的妻子及母亲休息,在陈某赶回家中,实在无法忍受该行为,所以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口角争吵,并产生了肢体冲突。

在双方被拉开纠纷平息之后,刘某通知了其父亲、大伯、叔叔等四人赶到现场,为报复刘某遂将其先引诱至监控视野盲区的马路边要求“聊聊”,后来由刘某带头动手,其5人共同将陈某推翻并压制在地上进行殴打,陈某躺在地上根本无法反抗,甚至刘某坐在陈某身上,双手掐住陈某脖子完全控制住了陈某,殴打时间持续5分钟,随着周围邻居的聚集才拉开刘某等人。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刘某、陈某等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检查陈某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的殴打他人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决定各自行政拘留数日。但刘某的父亲、叔叔在殴打陈某期间,不知为何手部及腿部受伤,经过委托司法鉴定,认定两人分别为因外伤导致右手骨折属轻伤二级,及因外力作用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属轻伤二级。

由于两人伤情均达到轻伤以上,因此本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立案,将陈某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事后向在场证人取证,多数证人证明陈某存在主动伤人行为,经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遂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发地在乡村路段,无任何监控设备,对于陈某存在故意伤人的行为均是以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认定,陈某则明确否认了伤人行为。

经核实,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为被害人的亲属,并且根据证人证言询问时间均是在案发数日后,因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显然存疑。其次通过询问笔录比对发现,证人之间对于陈某具体伤人的动作描述不一致,存在“抱摔、飞踢、推拉”等多种说法,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值得关注的一点,案发地在晚上的乡村地段,因缺少路灯照明视野受限,但在场证人均能详细描述几人发生冲突的详细动作,不符合常理,仅以证人证言认定陈某存在故意伤害行为证据明显不足。

办案总结:

受害人为刘某召集进行报复的人员,案发时刘某全程将陈某压制在地,期间受害人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受伤可能是在殴打过程中自身或者同行人员导致,甚至在刘某的父亲询问笔录中,其陈述自己受伤时并未发现,因此两人受伤原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刘某恶意上门讨债未果,事后又集结其父亲、叔叔等人对陈某打击报复,此时陈某作为被害人地位,适当的“拉、拽、推”等防御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属于正当防卫范围。

被害人刘某的叔叔为腿部股骨颈骨折,根据被害人陈述是由陈某踢了一脚导致,但是根据司法鉴定分析,其受伤原因为外力作用导致,但普通人一脚并不会直接导致股骨颈骨折,即使推定陈某可能存在踢人行为,仅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因果关系。

经与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证人询问笔录对比材料后,2024年初检察机关通知双方参与听证,经过案件分析,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因此事后由公安机关主动该撤销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陈某免于承受刑罚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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