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本报从白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5·3爆炸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5月3日,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靖宇县花园口镇仁义村果园屯松花江水域水淹地,组织安装靖宇县渔政发展服务中心购置的22623号执法船活动,在涂装作业过程中船体空舱发生爆炸,致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属地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三管三必须”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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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2023年12月10日,靖宇县渔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了50吨执法船购置合同,合约交付时间是2024年5月31日。按照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将交付具体地点定在靖宇县花园口镇仁义村果园屯松花江水域水淹地(事故地点)。2024年2月28日,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该地点开始总配组装作业,4月21日,该执法船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木工、轮机、涂装相关专业人员开始施工。

经查明,2024年5月3日17时30分,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责50吨渔政执法船组装,木工、轮机工序正常施工结束,3名木工、3名轮机工人正常下班,涂装作业3名工人孙某英、孙某香、管某雨仍在进行涂装作业。孙某英要进行空舱内壁喷涂作业,让管某雨看管气泵,孙某香在刷涂栏杆。孙某英佩戴防尘口罩和头灯,到底部空舱内用喷油漆枪进行喷漆作业。空舱内无通风,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有毒气体,孙某英呼吸困难停止喷涂作业,从底部空舱出来后,管某雨将放在船尾处的非防爆轴流风机移过来,安放在空舱口处准备将有害气体抽出改善作业环境,轴流风机被供电瞬间临时接线盒处接线打火,引爆空舱内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爆炸的破坏力将空舱顶部掀开,轴流风机掉落在空舱内,空舱四周及甲板变形受损严重,在空舱口附近的管某雨因爆炸致死,掉入船头靠北侧下卧式舱地板空格下方,在空舱东侧甲板上的孙某香被爆炸冲击受挫裂伤。孙某英被烧伤倒在西侧草坪地面,爆炸产生的高温将电源箱引燃。

21时30分,爆炸中心人员管某雨被搜救出,现场确认死亡,另外二人轻伤(无生命危险)。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最终,孙某英,在无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前提下,对船体空舱进行喷涂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企业予以辞退。

马某娟,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项目总负责人、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组同时建议对吉林市江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地方有关部门提出了处理建议。(文|中国基建报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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