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

绝不能触犯法律底线

任何形式的

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财物

等违法犯罪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将近期查处的

5起扰乱单位秩序有关情况

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6月份,张某某在某企业门口采取停放挖掘机、拉彩旗堵门,摆放花圈,播放哀乐等方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公安机关查明,马某某分别在2024年3月25日、4月14日、4月24日和4月25日先后四次使用车辆对某高速施工通道进行堵截,阻碍施工车辆通行,影响施工工地正常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马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9日16时许,赵某某与钱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在某乡镇单位发生纠纷,后赵某某将电闸断开,导致该单位整体停电约四十分钟,致使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赵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4月2日13时许,孙某某在某部门门口酒后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孙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5月31日,宁阳县公安局接到某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一辆红色半挂货车无视收费站规定闯卡。经工作,公安机关查明该大车司机系刘某某。后刘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该收费站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宁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