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问别人:“醉驾能不能自首?”我想,很多人会说:“不能。”的确,实践中也很少出现过对醉驾认定自首的先例。但有个问题是:自首作为一种法定从宽情节,对黑社会能用、对恐怖活动能用、对故意杀人能用。为什么对醉驾不能用?从道理上讲,对重罪能用的从宽情节,反而对轻罪不能用,这明显也讲不通。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从宽情节,适用于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当然也该适用于所有犯罪中最轻的醉驾。
巧妙的设计执法程序,给醉驾自首的机会,能更好体现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更好解决当前醉驾处罚的实践困境,也能更好兼顾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 当前醉驾处罚的实践困境
醉驾入刑之初,就有两种分歧观点。一种是应当区别对待,对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另一种是一律入刑。由于新法刚立、留下执法出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酒驾醉驾的社会风气亟需强力扭转等各方面的原因,观点交锋过程中,前一种观点日渐式微,后一种观点成为执法司法标准。
随着实践的发展,醉驾入刑以扭转社会风气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风气已经形成,“酒后代驾”也已经成长为一个成熟的社会行业。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各方面对“一律入刑”处罚过严的担忧和对醉驾者的同情。
就相关部门统计看,醉驾已成为最常见常发的犯罪。很多人因为一时侥幸、醉酒驾驶,失去了工作,丢掉了家庭,甚至连累了孩子的政审。这种连带的负面影响,用嘴去说,似乎无关痛痒。但真正落到一个人、一个家庭身上,却是如同万钧之重,无法承受。
同时,从社会效果看,过严的处罚以及过多过重的连带负面影响,不仅招致了社会的同情,而且也使很多人失去了依照自身优势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一个公务员,在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获得上下普遍好评。这就证明,他适合做公务员,也该继续留在体制内做贡献。一个教师,讲课认真、科研丰硕,这就证明,他适合做教师,也该继续留在学校内教书育人。一个医生,科班出身、医术精湛,这就证明,他适合做医生,也该留在医院继续治病救人。但如果醉驾了,他们都要流向社会,未来的职业是否适合,甚至明天的早饭在哪里,都难以判断。和谐相融的社会,该是把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位置上;矛盾丛生的社会,才会在不合适的位置上安排不合适的人。执法办案既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可以为社会所用的人,没有必要非推到社会的边缘,甚至是对立面,更没有必要祸及家人。
就目前我个人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上面说的同情和担忧,已成主流。很多时候,就连执法司法人员本身,也留露出无奈和同情。
二、对处罚过严的矫正手段
或许正是基于上述同情和担忧,各地都在地方性法规中不断抬高醉酒标准。比如,浙江省醉酒标准已抬高至180,江苏省已抬高至160;等等。对于未达上述酒精含量标准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些做法,都是对的。但与成文法共通的缺点是:会僵化、滞后,不能因案制宜。
在浙江,血液酒精含量181,在江苏160.5怎么办?难道超出这个标准的,就一定意识更不清醒?考虑到每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异和酒量大小的区别,还是这样吗?
赫拉克利特和莱布尼茨教育我们:“人不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他们讲的是变与不变的关系。变化是永恒的,不变是不可能的。既然“事情随时都在起变化”,运用好刑法体系内的原则性的手段,就远比定一个这么具体的、甚至可以说是机械和僵化的标准,要好得多。
目前,实践中很少出现过对醉驾认定自首的先例。甚至很多人会说:醉酒都是抓现行的,不可能自动投案,不存在认定自首的空间。
这一方面忽视了实践中醉驾情形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没有灵活设计执法程序,以更好符合法治精神。
实践中,查处醉驾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场抓获型。就是典型的抓了现形。另一种是事后报警型。比如:醉驾发生单方事故,或者发生轻微剐蹭等事故后报警。对于后一种情形中,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并如实配合酒精测试,如实供述饮酒事实的。当然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也就是典型的自首。
这样做,就会产生另外一个矛盾:对于发生事故的,可以自首。对于没发生事故的,危害更小的,反倒不能认定自首。这出现危害大的处罚轻,而危害小的反而处罚重的情况。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三、巧妙设计执法程序,让所有醉驾都有自首可能
我常说:“不要批评立法,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找解决方案。”立法是不是完善,是不是存在漏洞,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你眼里的“漏洞”,在别人看你来,可能是恰到好处。而且批评立法,对解决当前问题毫无帮助。这种批评本身,就说明没有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找到妥当解决眼前问题的办法。说白了,是无能的表现。
就醉驾看,事后报警型醉驾可以自首。当场抓获型当然也可以自首。只需要修改完善一下执法程序即可。
即:在警察要求驾驶员吹酒精检测仪前,问一句:“喝酒了吗?”如果说喝了,并主动配合检查,而不是掉头就跑。那这就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自首条件了。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醉驾只有拘役一档刑,就是拘役。同时,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结合总则和分则的规定,醉驾不能降低量刑幅度,因为没有幅度可降。但可以就执行方式、执行的严厉程序、是否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案酌办。这就为醉驾处罚过严留下了广阔的缓冲空间。
更重要的是,这样做,不是突破了法律规定,而是充分运用了当前法律规定;不是背离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而是严格遵循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这种多方受益,而无人受害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本文2023年11月首发于作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