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安徽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医院被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灵卫医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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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因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安徽省灵璧县第二人民医院(尹集镇卫生院)、灵璧县第三人民医院(灵璧县冯庙镇卫生院)分别被罚0.3万、0.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灵卫传罚﹝2023﹞14号、灵市监处罚﹝2023﹞194号。

来源:信用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