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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1989年10月31日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比照《刑法》第163条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名。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和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集会、游行、示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等规定。本罪中的“携带”,既包括随身藏带,也包括利用他人身体、容器、运输工具夹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可以是秘密携带,也可以是公开携带。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无论行为人对这些物品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仍携带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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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注意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二者除直接客体不同外,主要还在客观方面与犯罪对象上不同:

(1)客观方面行为地点有所不同。前者仅限于在集会、游行、示威中非法携带,不论行为人对武器是合法持有,还是非法持有;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持有、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管制刀具和其他爆炸物;后者的对象仅限于枪支和弹药。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同时又携带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则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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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97条规定,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