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自古有之,我国法律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也是杀人偿命的法律体现。

然而,十四名城管打死瓜农,他们不仅没有长命,判刑最重之人,也才只有十一年,不免令人心生疑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进城卖瓜,城管阻拦

陈某是一名地地道道的瓜农,早在上世纪进城务工潮流时期,那个时候农村土地大量空缺,他就开始租用土地,磨练自己的种瓜技术,几十年过去,他俨然成为了远近闻名的“绝世瓜神”。

当时,陈某种的瓜主要卖给超市、水果店以及酒店等场所,但这些场所的老板,买瓜也是要赚钱的,所以给陈某的价格,远没有市场价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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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久了,陈某难免内心会有想法。在一个炎热的夏季,陈某种的瓜大量丰收,看着这些肥硕的西瓜,陈某心生一计,他决定自己拉着瓜,到城里去卖。

有了想法的他,当即找来三轮车,将西瓜装在三轮车车斗上,找来妻子黄某坐上副驾,接着便启动三轮车,向城市进发。

陈某初来乍到,对城市布局非常陌生,不知道要把瓜运到哪里,但他明白一个道理,人多的地方,才适合卖瓜,于是便把车停在了一个人来人往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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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可想而知,几名城管很快赶到,对他进行驱赶,说路口不能停车,更不能摆摊卖瓜,为了惩罚陈某,还拿走了他几个西瓜。

转移阵地,却被围殴

妻子黄某见状,当即想跟城管理论,但陈某社会经验丰富,知道此事不能声张,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于是低声下气,跟城管连连道歉,随后骑着三轮,离开了十字路口。一直往前走,走了很长的距离,回头看不到城管的影子,陈某这才停下车,再次卖瓜。

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先前的城管虽然摆脱了,但接踵而至的,却是几辆城管轿车,以及从轿车上下来的,十四名身着制服的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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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见状,心中拔凉,他主动抱起西瓜,想用西瓜贿赂城管,让他们网开一面,然而这些城管,不光要没收西瓜,还要没收陈某的三轮车。

西瓜可以丢,可三轮车不能丢,于是陈某便跟城管们争执了起来,双方互有推搡,但城管人多,陈某明显处于劣势。

情绪激动间,妻子黄某抱起西瓜,就朝其中一位城管砸了过去,伤害虽不大,但侮辱性极强,黄某的行为,将城管们激怒,两人也因此,被城管群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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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打死,后果严重

场面一度极为混乱,直到手拿杆秤的城管,挥着杆秤,狠狠击打在陈某脑袋上,只听啪叽一声,陈某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大家这才清醒过来。

黄某赶紧上前,查看丈夫有没有事,结果却发现,丈夫陈某已经没了呼吸。十四名城管,见状连忙上车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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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陈某的死,他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他们不可能就此跑掉,十四个人,最终都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过法院审理,他们也得到了相应的刑事法律处罚,但法院判决结果却令很多人感到不满,因为十四人当中,刑期最高的廖某,也就是用秤杆直接打死陈某之人,只被判了十一年,其他人,连十一年都不到。

但其实,从法律上讲,十一年刑期已经很高,毕竟廖某等人并非故意致陈某死亡,陈某的死,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属于一种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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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当城市的管理者与卖瓜的农民在一段平凡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冲突,且最终导致一个生命的消逝,这样的事件无疑会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疑虑。关于此案,以下为您深入解析:

一、廖某杀死陈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轻判?

杀人偿命的原则,其实在法律中并不是绝对的。很多时候,决定罪名的并不只是“死亡”这个结果,而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在本案中,廖某等人并不是预谋要杀害陈某,而是在冲突中不幸导致了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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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何廖某等人的刑期相对较轻?这涉及到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程度的法律标准。

如果我们纯粹从“结果”出发,那么廖某无疑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处罚。但在刑法中,对于犯罪的评判往往更注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对结果的可预见性等多种因素都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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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名城管中主犯和共犯的罪行怎么划分?

十四名城管涉案,但最高刑期只有十一年,这引发了外界对判决的质疑。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不仅仅看“结果”,更看“意图”和“行为”。

虽然多人参与,但是否每个人都有意图伤害陈某至死?或者说,是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了陈某的死亡?

《刑法》中明确规定,共同犯罪者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划分其刑事责任。

显然,直接用秤杆打击的廖某责任最大,因此刑期也最高。而其他城管虽然涉案,但其行为与致死的直接关系并不大,所以刑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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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在对待此类案件时,并不是单纯地看结果,更多的是对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对于外界的争议,法律的定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而不是简单地“以牙还牙”。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而法律的判决也需基于事实进行。希望每一起悲剧,都能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为构建更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