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喊客揽客、虚假宣传……丽江这些旅游从业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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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案例一:张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张某长期在丽江古城景区周边喊客揽客。2024年2月2日8时许,张某在古城区白龙广场、忠义市场入口周边沿途招徕过往游客到玉龙雪山景区游玩,扰乱了丽江古城景区周边的正常秩序。2024年2月2日8时50分许,张某在忠义市场入口旁“川某米线”店招徕游客时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杨某芳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杨某芳长期在丽江古城景区周边喊客揽客。2024年2月2日10时许,杨某芳在古城区玉河广场大屏幕前及四方街桥边沿线喊客揽客,招揽过往的游客编头发,在喊客过程中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杨某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三:韩某晶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韩某晶长期在丽江古城景区周边喊客揽客。2024年5月2日15时许,韩某晶在丽江市古城区玉缘路洲芳停车场入口处问询准备进入停车场内的车辆,招揽车内乘客到韩某晶经营的客栈住宿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韩某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非法营运

案例一: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5月22日10时18分,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古城大队执法人员在丽江三义国际机场国际航站楼停车场检查发现,有3名乘客正准备乘坐周某某驾驶的云PD*****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经查,周某某受古城山某岚客栈委派,驾驶该车为3名乘客提供丽江三义机场至古城山某岚客栈的运输服务,商定运送完成后由山某岚客栈支付80元酬劳。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周某某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

案例一:古城区傣某园糕点店(阿海店)虚假宣传售卖“黄牛肉”案

2024年2月21日11时35分,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古城区傣某园糕点店(阿海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销售风干肉制品的过程中,明知店内销售的肉制品为“风干猪肉”,仍然以口头宣传形式告知消费者为“黄牛肉”,吸引消费者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古城区傣某园糕点店(阿海店)作出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宿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一:古城区水某客栈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5日,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社区的古城区水某客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客栈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使用“丽江水某客栈”名称进行客房网络预售。通过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售出的房间《订单详情》(订单号:*****)内房屋信息栏有“XX小院大床房,整套出租,1室1厅1卫1床”等内容。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该房间内无客厅设施,与订单信息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对古城区某水客栈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古城区周某客栈未按规定对酒店用品用具消毒案

2024年3月26日,古城区卫生健康局对古城区周某客栈检查发现,该客栈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并且逾期不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且逾期不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且逾期不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古城区周某客栈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一:丽江享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经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丽江享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刘某某香格里拉两日游行程,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丽江享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丽江麦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3月22日至3月27日,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有游客进入束河古镇某社会商品零售店。经调查,发现丽江麦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存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丽江麦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导游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案例一:导游赵某某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3月22日至3月27日,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有游客进入束河古镇某社会商品零售店。经现场调查,丽江麦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赵某某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存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赵某某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钟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2024年3月25日,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丽江禾某旅行社委派导游钟某接待45人旅游团队期间,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钟某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古城区旅游消费市场良好形象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呼吁全区广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广大市民、游客也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旅游消费投诉:

丽江市长热线0888-12345

“游云南”小程序或APP

全国旅游投诉举报电话“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