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2024年5月8日-10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民营企业家余建华行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贵阳银行)两高管案。这已经是该起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二次开庭。根据习惯,辩护律师在一周之内的5月15日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仅过了两天时间,即5月17日,法院就匆匆下了判决。

虽然是重审判决,且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但余建华的罪名、刑期、罚金与原审一模一样,均是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赃款5900余万元。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合议庭,但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措辞甚至标点符号竟都与原一审判决高度雷同,具体措辞仅有90字不同。

两份判决书内容对比。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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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余建华已再次提出了上诉。

01

陷落:查办银行行长,殃及民企老板

余建华,湖南常德人,贵州贵安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及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多年前余建华从湖南到贵州打拼,开始是在自己姨姐夫孟兵的公司打工,后来成为合伙人,独自负责贵州公司的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汽车轮胎代理销售等),并开始与贵阳银行金城支行(后改为云岩支行)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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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华公司开发的楼盘。刘虎 摄

2021年2月4日,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志浩被监察机关留置调查。

刘志浩被留置22天后,身为贵州贵安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及多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余建华,被留置调查。

余建华被留置近三个月后,2021年5月19日,曾任贵阳银行金城支行行长、贵阳银行副行长、行长的夏玉琳,被留置调查。

先于余建华被留置调查的刘志浩,已于2022年6月28日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15万元,并判决对其贪污所得赃款3211.4万千元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俱领,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2687.88万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后于余建华被留置调查的夏玉琳,已于2022年10月12日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受贿赃款2063.03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办案期间,贵阳监委已扣押其人民币603万元、美元7万元、英镑5.5万元,另查封扣押财物若干)。

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后,刘志浩及夏玉琳没有上诉,现已分别投监改造。而二人被认定的受贿犯罪金额中,各有2000万元被认定是余建华贿送。而这各2000万元,目前正受到余建华的否认和余建华辩护律师的质疑。

“作为关联案件的刘志浩案、夏玉琳案与余建华案,因为没有并案审理,我们申请调取刘志浩及夏玉琳案全部案卷材料,法庭也未能调取到案,因而我们无法全面了解刘志浩及夏玉琳案件的情况,但从我们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看,检察机关指控余建华分别行贿刘志浩和夏玉琳各2000万元,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建华的辩护人周泽律师说,“监察机关将刘志浩案、夏玉琳案和余建华案分别移送审查起诉,分案审理,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知办案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分案审理?”

余建华一度表示认罪,但在2022年8月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后,却提起了上诉,否认分别行贿刘志浩和夏玉琳各2000万元。

2023年3月3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将余建华案发回重审。

在2024年1月18日及5月8-10日的庭审中,余建华辩解称,其没有行贿刘志浩和夏玉琳,只是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做票据池业务的过程中,根据银行的潜规则,按时任支行行长刘志浩的要求,支付过一些资金给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买不良、买存款。其被留置后,曾如实向调查人员交待在贵阳银行做票据池业务的情况,但调查人员要求其供认所做票据池业务存在与刘志浩和夏玉琳共谋按6:2:2的比例分利,并明确要求其指证夏玉琳受贿,称他们针对的是官员,不是他这样的民企老板,让其当好敲门砖,配合做好污点证人,就会放了他。不配合,就要留置其妻子和公司员工,查他的公司其他问题。其无奈,只好配合,根据调查人员投喂的信息,编造了与刘志浩、夏玉琳共谋开展票据池业务并按6:2:2的比例分利的不实“供述”。

02

业务:票据池与买不良、买存款

余建华在一份自书材料介绍了其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情况。

2005年开始,余建华因企业与贵阳银行云岩支行有贷款业务,认识了刘志浩,贷款业务一直延续到2016年左右。2013年开始,余建华从事的轮胎行业有大量的银行承兑、融资和收支业务。银行承兑因贵州信息相对闭塞,使用极不方便,接受程度不高,变现成本高。听说上海承兑接受程度高,余建华就和当时的省轮胎协会会长杨秀发专程去了几趟上海,找到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全国最有名的银行承兑服务中介)和喜氏金融,解决他们轮胎行业承兑的变现问题,降低成本。余建华的企业开始逐步接触承兑汇票业务。后来也一直与全国各金融服务公司联络,服务贵州的中小微企业解决变现及结算困难的问题。

从2015年开始,轮胎行业市场情况发生改变,多家轮胎企业破产,银行贷款形成不良,票据到期无法承付,大多数轮胎企业在云岩支行都有贷款业务。余建华的企业当时现金流较为充裕,在轮胎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又熟悉银行承兑业务。于是,刘志浩出面请其帮助其他企业在云岩支行的贷款调头平仓,银行承兑业务的处理,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同时还协助云岩支行完成银行存款任务,日均、月均、月末、季末、年末的存款时点数,完成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使多家企业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为企业恢复生产做了一定贡献。同时降低了银行的不良率,协助完成云岩支行的各项考核。

2016年8、9月份,在刘志浩办公室的一次聊天中,刘志浩说,除了轮胎行业,其他行业也不景气,不良压力大。存款任务重,理财产品销售不出去,说整个银行为存贷比发愁,存款上不来就没有额度放贷款,并跟余建华介绍了贵阳轮胎厂在云岩支行做的一个票据池业务,问其能不能做。

余建华了解到该业务极其简单,就是用等额的承兑汇票换开等额的承兑汇票。银行可以得到票据到期后存款,还可以收取万分之5的手续费,是低风险业务,同时解决了企业银行汇兑变现难、变现贵、使用不方便的问题。而后余建华咨询了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得知这个业务在上海、杭州、北京等大城市早已广泛推广,既解决企业的困难,又增加银行存款,又是等额置换,没有风险,方便企业把大小不同的汇票,日期不同的汇票统一使用,节约成本,是银企双赢的业务。

刘志浩还告诉余建华,说贵阳银行总行正在大力推广这个业务,还说水钢、水矿,还有很多企业都准备做。余建华觉得也没有什么风险,表示可以尝试一下。刘志浩又说,如果余建华确定做,贵轮拿出了30%的收益给他处理不良贷款,余建华则需要拿出40%的利润给他处理不良贷款。

余建华犹豫了一下,因为没有做过,不知道利润点,说只要有利润什么都好说,等其尝试几笔以后再说,刘志浩表示同意。

在2016年10月,余建华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很快获得一些授信,并在2016年底尝试了几笔业务。

2017年2月春节后,刘志浩让余建华去他办公室,问其到底能不能做这个业务。余建华表示风险不大,可以做,但有些票据的到期日是一年(即一年期承兑),如果中途停止业务,企业有一定风险。

刘志浩说,这是低风险业务,总行在大力推广来增加银行存款,总行票据中心都下了存款任务指标,不会中途叫停的,一定会给企业过渡期,不会让企业产生损失。余建华表示可以做。

刘志浩又提出支付费用处理不良的事。余建华注意到票据的利润没有办法统计,与票面大小、时间长短、当时的价格、资金使用频率等很多因素有关,有些票据一年才到期,是一个循环的过程,要计算出单笔业务利润几乎不可能。最后,二人商定,按余建华的企业实际出票量支付费用,企业承兑每出1个亿的一年期票据,支付20万费用给云岩支行作为处理不良业务和购买存款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总授信额度100亿的标准,即每年最高支付2000万费用。如果银行的不良任务和存款任务不需要2000万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因为这样对企业没有压力,按出票发生额支付,如果当时行情不良或者不产生利润,就减少出票,可以灵活掌握。

因为从2013年开始,余建华的企业就在协调银行和企业处理不良率,掉头平仓,购买存款,其知道企业与银行合作都要支付一定金额,给银行处理不良。最后余建华接受了合作方案。

2017年4月1日,余建华根据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出票的情况,按刘志浩要求向其支付了第一笔费用400万。2017年5月-8月,支付了3笔200万、200万、300万,共700万费用。2017年9月6日支付了450万。2017年10月27日又支付了500万+700万。因在2017年10月底支付的费用超过了约定的每年不超过2000万的上限,刘志浩于2017年11月通过其控制的贵阳速度贸易有限公司转给余建华控制的中博贸易公司1670万,扣除多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应刘志浩要求于2017年底通过转账和现金退还了刘志浩,其中还帮杨秀发(梵净山公司)平了200万左右的不良及2018年2月5日和6日转账了350万给刘志浩指定账户,2018年底又帮刘志浩取现500万。2018年上半年余建华外甥媳妇庞毅和银行经办人王琳经手也一直有处理不良和支付费用的业务。2019年上半年,余建华企业也支付约500万左右的费用处理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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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大楼。刘虎 摄

余建华做票据池业务期间,其所控制账户转给刘志浩控制账户的资金,在余建华案中未经司法会计鉴定,具体金额不详。但在刘志浩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刘志浩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案资金收支情况鉴定意见书”认定,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玉蝶公司、申斌等公司及个人合计提供资金21723万元。其中: 1550万元直接转入余建华控制账户,20173万元直接转入贵阳银行云岩支行控制账户(转入速度公司、黔盛翔公司8173万元,转入中土粮油公司12000万元)。通过速度公司、黔盛翔公司转入余建华控制账户1628.861万元,加上通过玉蝶公司、申斌等公司及个人账户转入余建华控制账户的1550万元,余建华控制账户合计收到刘志浩控制账户资金3178.861万元。余建华控制账户转入刘志浩控制账户5050万元。

对于余建华在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过程中出费用给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买不良、买存款的情况,刘志浩案判决书所引述的银行工作人员王琳的证据证言,印证了余建华的辩解。

王琳(时任云岩支行金融业务部经理)证言证实,2015年7月至2019年6月,中博贸易(余建华控制公司)等公司及个人转入速度贸易公司(刘志浩控制公司)的账号中的大额资金以及这些资金如何使用其不是很清楚。但是云岩支行确实有些不良贷款是通过速度贸易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解决的,用这个账户上的资金归还部分到期不能还息的贷款客户的利息。根据贷款管理的规定,如果借款客户欠息超过90天会划入不良贷款管理。为了控制不良率,刘志浩让客户经理统计好他指定的部分客户上季度需要归还的利息,然后告诉王琳,让王琳去找余建华,王琳把统计好的账户清单拿给余建华,余建华按清单要求分别转款到相应的公司账户上,之后支行将贷款利息进行扣收处理。

王琳还证实了余建华帮助该行客户处理贷款调头的情况,称所有其经办的贷款调头业务都是根据刘志浩的安排做的,刘志浩将各方都联系好后,就会要求其给指定客户办理指定金额的贷款调头业务,客户经理会把这个指定客户的账户信息给其,其就会去联系余建华,让他和指定的客户联系,联系好后将资金打到该客户的那个指定账户上,客户单笔贷款还清后,可用的贷款余额就增加了,客户就会将多出的这部分贷款余额用掉,贷出资金后再将资金归还给余建华,归还时也是余建华提供给其银行账号信息,其再将这个账号信息提供给客户,客户将钱还完后,这一笔贷款调头业务就完成了。

余建华所控制账户向刘志浩所控制账户及向刘志浩指定账户转入资金,无疑与“刘志浩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案资金收支情况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玉蝶公司、申斌等公司及个人转入速度贸易公司、黔盛翔公司、中土粮油公司等贵阳银行云岩支行控制(实为刘志浩控制)账户的资金,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在刘志浩案中,众多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转给刘志浩控制账户的资金均被认定为给银行买不良、买存款的费用,唯独余建华转去的2000万元被认定为对刘志浩的行贿款。

03

挣扎:从不认罪到到认罪,再到不认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余建华对刘志浩和夏玉琳的行贿,包括2017年底和2018年底分别行贿刘志浩、夏玉琳各1000万元;行贿刘志浩的200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而行贿夏玉琳的2000万元则是通过刘志浩转交夏玉琳的现金(包括2015年夏玉琳通过刘志浩向余建华借款未归还的500万元和2017年底通过刘志浩转交夏玉琳现金500万元,2018年底通过夏玉琳转交现金1000万元)。

对此“行贿犯罪事实”,余建华在调查阶段从不认罪,到认罪;到审查起诉阶段试探性准备翻供;再到审判阶段决定翻供而后放弃,当庭认罪;最后到一审判决后上诉,全面翻供。

案件发回重审后,余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全面的无罪辩解,并对自己供述的变化情况作了解释。

余建华辩称,其2021年2月26日被云岩区纪委监委留置的最初几天内对其进行了强大的政治宣导,警告其进了这里就是砧板上的肉,怎么都他们说了算,不要再幻想还有什么尊严人权,只有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才有出路,否则死路一条;他们针对的重点是夏玉琳,要积极配合当好敲门砖,主动交代刘志浩和夏玉琳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余建华如实说不认识夏玉琳,从没有联系过。调查人员说难道要上过床才算认识吗?

余建华如实说转给刘志浩的钱是帮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费用。调查人员很生气,说他政治觉悟不高,方向不对,他们要把路从贵阳修到长沙,而余建华非要把路从长沙修到贵阳,并举例告诉余建华:在不久前的茅台案中,某某老板行贿金额达到9000多万,因为积极配合,最后免于起诉,没有追究责任。又告诉他,一个做工程的老板行贿了10万元,由于态度不好,他们建议量刑三年。调查人员还告诉他,对于态度恶劣的,纪委有权建议加重处罚,不得减刑假释。还恐吓威胁他,如果不积极配合,就把他家人和员工都弄进来,哪怕只是吹过枕头风,他老婆也算知情,是从犯,让他们一起在法庭上排队判刑。

这样的谈话大约进行了一个月,他都如实说不认识夏玉琳,从没联系过,只在2020年国庆前见过一面。余建华说转给刘志浩的是费用,当初提按40%利润支付费用,后来无法计算利润,最后协商按每出1亿一年期票据支付20万元费用,每年最高2000万元。调查人员很生气,说那他们打开门放余建华回去算了,警告他如果还是这种态度,呆足6个月也别想出去,他们再移送公安机关监视居住6个月,如果他们在需要调查再换个罪名把他请回来留置6个月,保底先陪他玩一年半再说。

在清明节前,先后来了三拨人,说节后要向领导汇报了,这是最后期限,告诉他,他老婆和邓海伦(余建华公司员工,也是余建华的外甥)已进来了,清明节后就不再是现在这样,雷声大,雨点小了,他要还是这个态度,必须有一场狂风暴雨刮到他身上,看他承受得了不。如果他积极配合,他们可以保证他女儿可以正常出国读书不受影响,他老婆她们什么时候出去,就看他态度了。刘志浩态度很好,他们承诺他老婆不会受影响,最多让她来做个口供,哪怕她说知情,他们也会引导她怎么说。调查人说说余建华又不是公职人员,他们从不为难老板,他只是一个污点证人,自茅台案后对私企老板开了先河,都很宽容,对态度好积极配合的,他们跟领导申请都能批准,绝不为难老板。说他又不是他们的重点,把民企弄了影响也不好,以后谁还积极配合他们,希望他想清楚,这是最后的机会,虽然他们不会白纸黑字给他承诺,但应该能听出他们的弦外之音,他什么时候能从这里出去取决于他。

调查人员让他仔细想清楚几个问题:1.2015年刘志浩替夏玉琳借的500万,到底有没有还他?2.到底是按40%费用还是刘志浩讲的认6:2:2分成?3.2017年和2018年底给了刘志浩多少现金?说他和他老婆都坐上了去景云山(贵阳火葬场)的公交车,但他有权选择中途下去,如果他想坐到终点站,那么他们就再把他员工弄进来陪他。

在清明节期间,在巨大的压力下,余建华表示愿意配合,希望能指一条出路,尽快让他老婆和外甥邓海回去(事后他们告知并没有留置二人)。在一个晚上7点多,监委来了两个人,一问一答,边问边提醒暗示他认识夏玉琳,夏找刘志浩借的500万元没有还他,给刘志浩的钱是三人约定按6:2:2分成,再把整个经过粗略梳理了一遍,基本上把案件的粗线条固定了下来。按他们的话说,房子的框架已经搭好了,还需要再装修一下就舒适了。第二天增加一个分管领导,调查人员让余建华当着领导的面把案情经过说一遍,其照着头天昨晚上落实的细节复述了一遍,领导听完后很满意,说他要早是这个态度交待清楚了,都出去了,不过现在还不算晚,只要他积极配合,等他们落实了,他们就向上级申请,让余建华把心放宽些。

调查人员让余建华写一份自书材料,过了几天写好后,他们看了一遍让他重写,说有点情节不真实不合理,让他仔细想一下后重写,把不合理的地方修改一下。他重新修改后,他们认为基本可以,让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6月初,市纪委来了几位同志,他又复述了一遍,因当时2017年和2018年现金的金额一直没有确定下来,刘志浩说2017年一次性收了余建华送的1500万,2018年底一次性收了1000万,而实际情况是2017年底他仅帮刘志浩取了500万,2018年10月取了400万,2019年1月份取了250万,这样按6:2:2分红的话,与2017年底和2018年底各取1000万现金不符。最后纪委同志说他们三个人说的现金都对不上,就不问细节了,笼统的取现金就行了,而且要求他在口供中一定要说出刘志浩对他说的夏玉琳要现金,刘志浩的转账就行了。

为了合理,口供做了三次。第1次在6月27日下午2点多,市纪委来了两位同志,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口供给他看,说这是根据你们三人的陈述整理好的,让他看有什么问题没有。他提了两个疑问:1. 2019年1月取现金表述为分二至三次取了送给刘志浩,一次在室内停车场,一次在对面室外停车场,另一次没有地点,三次都没有具体的金额,他提出这样笼统且表述为二至三次似乎不准确。他们让他不用管。第2个,他陈述的2019年7月帮刘志浩保管的箱子里是现金400万,现在改成600万了,他们说刘志浩说的是600万,就按照600万元说。他们让他在上面逐页签字按手印。整个过程30分钟左右,没有做双录。6月29日,区纪委同志也来做了一份口供,做了双录,所有内容都是按照市纪委打印好的做的。7月初,市纪委同志又过来了,告诉余建华,他们也需要跟区纪委同志一样做一份双录的口供,并把6月27日的口供拿出来,先让他熟悉一遍,要求他修改一个地方及2019年1月取现金改为两次送的一次700万,一次300万,时间相差几天。余建华说700万元,一个人搬都搬不动。他们让他不用管,他们承认就行了,不用管细节,他们也边假装录入,其实根本没有打字,最后打印出来的口供,跟给他看的口供一模一样,只修改了现金的次数和金额。

后来,他跟区纪委同志说市纪委把2019年取现金的次数改为两次了,问他们要不要重做,他们说不用,市纪委是针对夏玉琳的,他们是针对刘志浩的,没有关系。在7月底,市纪委同志又过来了,说他们研究了一下,要再做遍口供,基本上跟上次一样,就增加一句话——员工取好现金后交给他,他清点好数目后装箱再送给刘志浩的。同样先让他看了一遍口供,然后边问边假装录入,最后再当面打印出来签字按手印,但这次口供中他有一个细节一下子忘记了,他们反复问了几遍,最后才说出来。8月,区纪委拿了几页打印好的口供让他重新签字,日期签的是2020年6月29日,说是根据6月29日的口供稍微改了几个字。

7月,市纪委和区纪委让给他员工写了一封信,大意是要他们好好配合做口供,还跟合伙人孟兵写了一封信,让他来贵阳配合做口供。所有口供做完后,他们让他等待,说正在向上级申请争取给他一个好的结果,让他放心。

8月初,区纪委的同志告诉他,他们向上级汇报了,最后还是决定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表示很遗憾,但由于他积极配合,可以让他跟家人和公司高管打两个小时电话,并拿来一份材料让确认犯罪事实,口供不是在威胁诱供逼迫下做的。余建华拒绝签字并当面表示需要重新做口供,之前做的口供是不真实的。他们态度很强硬,说领导决定要移送,他们也没有办法,案件推到这个进度一定要推进下去,即使有冤屈又怎样?如果不认行贿罪那就换一条罪名,哪一条也不比这个轻。他说自己积极配合是为了有一条出路,坚决不签字。

第二天市纪委来了两位同志,说:这里不是菜市场,还讨价还价?你不是还有房开公司吗?大不了我们再组织一帮人来在查一下,你认为你屁股干净的很?一直宣导了约两个小时,下午区纪委又来问他想的怎么样,他表示这个结果无法接受,口供都是围绕刘志浩口供展开的,很多与事实不符,而且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公司行为,做口供也是以众鑫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做的,至少是公司行为。

晚上,区纪委和市纪委来了二位同志,说他们连夜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看他是否符合单位行贿行为,第二天早上给他结果,只要能争取的,一定为他争取。第二天上午,市纪委和区纪委同志过来告诉他,他们连夜开会研究了,走单位行贿有难度,他们不能丢了工作违规给他办,他们尽力了,并带来一本刑法书,告诉他按金额,他的刑期在10年到无期之间,性质很严重,但由于他积极配合,他们给他申请减轻处罚,强行降档在10年以下。他还是拒绝,不签字。

第三天,区纪委来了一个分管领导,说他一下子接受不了,慢慢消化,往左是8年,往右是15年,他们也还在给他想办法,国家对民营企业是有政策支持的,他跟律师好好配合,结果可能比这个还好一点,几年时间一晃就过去了,他不能动证据,他态度好是不会为难他的,先把他送进去,目前夏玉琳案还没有确定,他不进去有变数。领导说,不是来跟他商量的,他自己考虑清楚。接下来几天没人理他,他申请见面也不批准,他连续写了几天材料。他们收走后没有回复并没收了纸和笔,不让他写材料,同时取消了洗脚洗澡,提前一小时休息,不让他起身活动,进行严管。到8月20日,换了一个区纪委的其他同志,问他想清楚了没有?不要固执了,固执对他没有好处。他被迫同意在材料上签了字,同时补签了一份日期为2月26日的《被留置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还按要求写了《忏悔书》。

对于2015年3、4月夏玉琳通过刘志浩向余建华借款500万元的问题,余建华向调查人员如实作了说明,称该笔借款有借条,并通其妻在家中找到这张借条,交给了监委同志。借款已于2015年12月由刘志浩归还,但调查人员让余建华不要提还款的事,他们要把这500万元办成夏玉琳索贿。

余对此表示过疑虑,称如果夏提供已经还款的证据,会不会追究其诬告罪?需不需要出庭作证?调查人员说他是不是港片看多了?500万刘志浩说夏没有归还给他,但是余建华说有转款凭证,调查人员让他不用管,哪些做加法、哪些做减法他们说了算。刘、夏两人贪污的金额已经足够了,他们办案就希望给他们多搞几个罪名,现在欠缺的是受贿金额,而非贪污金额。余建华想这个金额要么是贪污,要么是受贿,都会追究他们的,就配合他们了。

余建华称,在移送之前,检察人员到监委给做过一次笔录,他根本不敢说实话。因为监委调查人员以前讯问的时候跟他说过,虽然只有半年留置他的权利,但是可以换指居搞半年,换个单位行贿又可以留置半年。还有监委人员说过,态度不好就把他搞到15年,然后出具不减刑假释的文件。

余建华称,被移送以后在看守所待了6、7个月,一直想不通,本身做的事情帮企业减轻融资成本,对贵阳银行做了巨大贡献,还被要求每年支付2000万元的费用,最后还要面临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其认为纪委也不可能一手遮天,就想要在庭上说出来。但当时的律师一直给他做工作,说纪委的案件翻不动,只有好好配合,要相信律师。只有争取好的态度才有好的结果。听了律师的话,他没有同意,之后律师找了他女儿、老婆、公司高管写了一封信给他,劝他认罪,不要翻供。后来开庭时,他就放弃了。

原审判决作出后,其还是想不通,决定不管什么结果,还是想把事实呈现出来,于是就上诉了。

04

重审:不对称的抗辩

余建华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后,贵阳中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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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刘虎 摄

发回重审10个月后的2024年1月18日,余建华终于等来了期待已久的开庭。

1月18日的开庭,云岩法院上午10点多才将被告人提到法庭,庭审持续到下午两点多,还没有休庭的意思。一派准备一口气把庭开完的架势。

辩护律师抗议:指出早过了午餐时间,审讯被告人冻、饿、晒、烤等均属非法,开庭审理亦然。法庭居然表示,云岩法院从来不解决被告人吃饭的问题。但终究还是决定休庭,给辩护人及旁听人员半小时的时间解决午餐问题。

午饭后继续开庭至16点左右,质证到被告人供述及核心证人刘志浩、夏玉琳证言时,因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法庭未召开庭前会议予以解决,需要先行解决被告人供述及刘志浩、夏玉琳证言的合法性问题,法庭遂宣布休庭,另行确定并通知开庭时间。

等恢复庭审期间,辩护人接到云岩法院通知,因原来的合议庭两名人民陪审员已超过任期,不能参加合议庭,法院决定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余建华案进行审理。

新组织的合议庭于2024年5月8-10日重新开庭,对余建华案进行了审理。包括十几名律师在内的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本次庭审。

与2024年1月18日重审第一次开庭一样,2024年5月8日至10日的庭审中,站在被告席上的余建华仍然坚持不认罪,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并从事实到证据,作了全面的辩解。周泽、沈忱两位辩护人,也为余建华作了强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指出,《起诉书》对余建华的指控建立在以下几个事实均能成立的基础之上,而这些前提却都不成立,指控事实完全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一个基础前提“夏玉琳通过刘志浩向余建华所借500万元,没有归还”不能成立。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余建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起因,是余建华向刘志浩索要借款不得,才无奈提出开展票据池业务,以便通过票据池业务赚钱抵扣夏玉琳2015年的500万借款。可以说,500万借款是《起诉书》指控的行贿事实的起点,500万借款如果在此之前已归还,则整个起诉事实就不成立。辩护人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印证了余建华的辩解,500万元借款已于2015年12月17日由刘志浩通过速度公司归还余建华控制的中博公司。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能提出任何有力证据或解释否定500万元已还之事实。该事实完全否定了合伙生意的起因,否定了6:2:2分红的存在。

(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证据,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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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基础前提“余建华票据池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必须取得分管贸易金融部的副行长的夏玉琳‘帮助’才能开展”,同样不能成立。

1.事实上,余建华开展票据池业务主要时间段,夏玉琳并非分管领导,客观上不具有帮助条件。贵阳银行人力资源部的分管材料证据显示:夏玉琳自2016年既不分管贸易金融部,也不分管授信评审部,所谓夏是分管领导,没有她的支持无法开展票据池业务这一出发点不成立。

2.根据贵阳银行的规定,2017年9月之前对于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支行完全具有决定权限;2017年9月后才需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备案,该备案只是涉及企业的初始准入。具体到本案所涉票据池业务,总行授信评审部并未产生任何需协调事项,根本不需要夏玉琳帮忙协调。

3.刘志浩、夏玉琳笔录中所谓夏是分管贸易金融总副行长,没有她的帮助就无法开展的说法客观上被证明是不成立的:其一,2016年以后,贸易金融部的分管行长变更成了梁宗敏,余建华的票据池业务洽洽基本上都是在没有分管行长的“支持”下开展的;其二,贵州玉蝶电器电缆有限公司、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贵州福瑞融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康扬宣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齐海峰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贵州金天茂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也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没有夏玉琳或其他分管领导的特别“支持”,不也都正常开展了吗?

4.夏玉琳在当上贵阳银行总行长后,不但没有“帮忙促进”三人的“合伙生意”,反而是压缩余建华出票规模直至清零。夏玉琳唯一对余建华票据池业务的“影响”就是对许卉的“罚款”建议表示同意,这一“同意罚款”的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评价为对余建华票据池业务的帮助行为。

第三个基础前提“本案的票据池业务出票1亿元即可产生40、50万元利润”也不能成立。

《起诉书》分红比例6:2:2的叙事中,2017、2018两年刘、夏每年每人分红1000万有一前提,即票据池业务出票1亿可对应产生40、50万元利润,令人震惊的是,这一叙事成立的关键事实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全靠余建华、刘志浩口供拼凑。而余建华在监察机关2021年3月1日的讯问笔录中及当庭的辩解和自书辩解材料中,均表示票据池业务的总收入无法准确统计,业务开展过程中利润无法计算。

余建华公司开展的票据池业务究竟能产生多少利润,能否达到5000万左右,进而按照6:2:2为刘志浩、夏玉琳每年各分红1000万?这一关键客观事实应当通过专业的鉴定或审计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严肃、客观,而不是仅凭余建华在卷笔录中的大概加估计的说法加以认定。

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成立的三个基础前提中前两项被反向的客观证据证伪,最后一项是调查人员用口供拼凑的空中楼阁。

辩护人还指出,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存在各种问题。

1.起诉书指控的余建华控制账户向刘志浩控制账户转账2000万元仅是在卷非法笔录形成的虚假印证。

根据《起诉书》,转账应该发生在2017年底、2018年底,但是余建华与刘志浩的转账记录却贯穿整年。转帐“行贿”刘志浩的每年1000万是监委调查人员通过刘控制帐户和余控制帐户对冲后的差额拼凑出来的,而2017年形成的差额为600余万,2018年形成的为1300余万,总数额倒是凑上了,但时间节点并不符合《起诉书》的指控,这种“顾头不顾腚”现象正是罔顾基本事实造成的。

刘志浩2021年6月30日的笔录形成时间恰好是在余建华作出“行贿刘志浩、夏玉琳各2000万元”供述的第二天,且两次调查人员都是“刘彬”。隔一天,7月1日,夏玉琳也作出了相应的“收受余建华行贿款”的供述。刘志浩2021年2月4日被留置,余建华2月25日被留置,夏玉琳2021年5月13日被立案调查,夏在被留置后的第五天就做出了内容详细的“有罪供述”,刘志浩在受贿罪上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在案最早关于票据池业务的供述却是夏玉琳而非刘志浩作出。辩护人曾向法院申请完整笔录以及同录,仅调取余建华部分同录;申请法院排非,被拒。但是三人“有罪”笔录形成的时间、刻意的印证以及笔录不完整都说明言辞证据不真实,笔录之间形成的是虚假的印证。

2.现金“行贿”基本事实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行贿行为发生在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为夏玉琳做假流水的500万发生在2017年4月。因此,应当存在2017年4月取现500万;2017年底取现500万;2018年底取现1000万的银行凭证,而在这三个时间段内,穷尽余建华及亲友所有帐户取现金额均凑不出行贿现金,差额还很大,无法套用“备用金”等惯常说辞去解释或弥补。

3.夏玉琳供述存在前后难以理解的变化和矛盾。

夏玉琳2021年7月1日笔录中供述“受贿数额”是1930万元,2021年7月22日“受贿数额”改成2000万元,还像模像样解释了产生忆偏差的原因,但她忘记了她在6月29日的自述材料中本来就写的是2000万。两次笔录中不仅对受贿数额,而且对装钱的工具、百元面值五十元面值数量的说法大相径庭。此外,运钱的帕萨特轿车与夏玉琳家装钱保险箱能否一次性装下这么多现金存在疑问,甚至出现一只行李箱装下600万元的离奇说法,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勘验调查,未被同意;申请装箱实验、抬举600万现金实验,亦未被同意。

4.按照《起诉书》6:2:2分红的说法,夏玉琳2019年未获得分红却在其后与余的见面中完全不提及,不符合常理。

如果按照票据池业务盈利分红的说法,那么余建华票据池业务在2019年依然在大额出票(甚至超过前两年),按照指控逻辑,2019年应该也有分红。夏玉琳在没有任何理由和商讨的情况下未获得2019年所谓的“分红”,却未发生任何催要或过问行为。甚至2020年,余建华在刘志浩介绍下第一次与夏玉琳见面时,交谈中3人竟同时完全忘记了他们的“合伙生意”,完全没人提到应有之巨额分红,余不解释,刘、夏不要求,仿佛根本没这事。

5.2017年、2018年两年出票量不同,利润不同,但起诉书指控两年计算出的分红却均为1000万元,存在疑问。根据在卷用信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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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监察委补充调查卷,p134)

出票数根本不同,分红数却是相同,似乎作为企业高管的刘、夏、余都不在意真实的经营状况,而要迎合调查结论的见解。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真实情况是多家企业在云支开展票据池业务都存在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问题,云岩支行对这些违规行为不但明知、默许,甚至积极隐瞒掩饰。在云岩支行明知、默许,甚至积极隐瞒掩饰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开展票据池业务,目的是按照银行“潜规则”向这些企业收取费用为云岩支行处理不良或买存款。

两位辩护人还对余建华案的程序违法性提出了质疑。

第一、管辖错误。行贿受贿犯罪属对合犯,所涉及的核心事实一致。刘、夏的案件已由贵阳中法院审理并宣判,云岩区法院不可能忽略上级法院判决真正独立裁决,其对本案进行审理是不合适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合犯和共同犯罪在管辖上的法理基础是一致的。本案由云岩区法院进行管辖还将导致被告人余建华遭受事实上的一审终审,直接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本案核心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对余建华采取留置措施前未取得上级监察机关的前置批准,留置违法,非法留置属于非法拘禁,由此产生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2、余建华2021年6月29日和刘志浩2021年6月30日的笔录是本案的核心定罪证据,这两份笔录在法庭调查中已无可争议地被证实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余建华2021年6月29日的讯问,是办案人员在2021年6月27日用事先编造好的笔录,对余建华突击培训后,再让其在同步录音录像前配合表演。只要将该次讯问同录中记录人员(刘彬)打字动作与笔录同段内容一一对应,可以发现,刘彬的记录速度经常性超过200字/分,400字/分,甚至最高可达1000字、2000字/分,这种超过人类极限的打字速度当然是不可能的,证实该笔录只能是事前制作好的。所谓讯问,不过是镜头前的“表演”罢了。

刘志浩2021年6月30日的笔录由云岩区监察委制作(又是刘彬),但核心内容却与此前其他部门制作的笔录高度雷同,不仅文字表述顺序,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都一样,刻意修改的地方更是欲盖弥彰地证明笔录并非对讯问的真实记录,而是复制粘贴而成。

上述两核心证据的违法性和虚假性在法庭调查中暴露无疑,引发旁听人员极度震惊,指控机关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被当作定案依据,必将成为司法笑话。

第三、办案机关故意隐瞒对被告人有利证据。余建华称500万元的借款已经归还,云岩区监察委办案人员在2021年向其妻刘会敏调取了关于500万元借款的借据,却将之故意隐匿而不入卷。有关人员已构成违法,法院应当对此提出司法建议查处。另外,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贵州黔元[2021]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未得支持,与本案核心事实明显相关的证据不能到庭,是辩护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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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证据,p67)

第四、大量证据没有调取证据手续,甚至没有调查权限。本案中购车现金缴款单、合同、发票、车辆登记信息及余建华转账记录、古兴红、刘法正、刘润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没有相应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没有调查人员信息,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相对于被告人的全面辩解和两名辩护人强有力的辩护,公诉人的指控显得非常薄弱。就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质疑,公诉人基本没有回应。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竟然不到半分钟,以致引起了旁听的一位老律师责问,说这是其几十年执业生涯中所见过的用时最短的公诉意见,其对公诉人是否尽到公诉职责表示怀疑。

05

重一审判决:辩了个寂寞,“战斗还得继续”

或许是基于对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自信,抑或受律师辩护理性力量的鼓舞,在最后陈述时,余建华还提出了想尽快取保回去参与公司经营的要求。

“感谢合议庭、公诉人、旁听人员、特别感谢我老婆。(我)有一点要求,考虑到实际情况,整个案子是一个虚假的情况,被冤枉的情况和我公司的情况,(希望)法庭能够尽快查明事实,让我有机会尽快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查明,能不能先取保?”

然而,余建华失望了。

重审庭审结束才一个星期,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才2天,云岩区法院就作出了重一审判决。

重一审判决书认定:2015年,夏玉琳通过刘志浩向余建华拿走500万元用于炒股,一直未归还。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余建华通过与刘志浩、夏玉琳共谋,拟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由余建华出资并成立公司专门负责收购、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刘志浩负责办理授信、督促云岩支行业务人员提高出票效率、及时换化资金等,夏玉琳负责协调总行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约定对于赚取的利润按照余建华60%、刘志浩20%、夏玉琳20%的比例进行分配”,2016年4月14日至22日期间,余建华借他人名义通过工商代办公司先后注册成立了八家公司,“刘志浩在明知上述公司无真实贸易,系余建华为倒卖票据控制的“空壳” 公司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上述公司办理票据授信及开展票据交易提供帮助。2016年10月至2019年期间,余建华通过票据池业务以‘长短票置换’‘高低票置换’‘大小票置换’等方式违法赚取票据交易利差。夏玉琳明知余建华的公司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开展的票据池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仍承诺在授信评审不过关的时候给予帮助,在贵阳银行总行查出问题的时候,出面协调解决问题。2016年至2019年,余建华所控制的八家公司累计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违法出票约366亿元,违法所得利润约1亿元。三人于2017年至2019年两次按照约定的利益分配比例进行了利益分配,余建华从所得收益中分两次分别送给刘志浩2000万元、送给夏玉琳2000万元(扣除夏玉琳2015年向余建华拿走的500万元,夏玉琳实际所得为1500万元)……”

重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措辞,甚至标点符号竟都与原一审判决基本一样。其中,两份判决事实认定内容完全相同,具体措辞仅有90字不同。

而重一审判决结果与原审判决,完全一样。

检察机关对余建华的指控,被云岩法院重审判决照单全收。两位辩护人的所有辩护意见,判决书则一概不予采纳。

余建华已再次向贵阳中院提出上诉。周泽与沈忱两位律师也表示将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继续为余建华作无罪辩护。“战斗还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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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院。巫英蛟摄

06

辩护人两到监狱找“受贿罪犯”调查取证

旁听了庭审的余建华亲属认为两位律师的辩护非常有道理,“法院在被告人全面翻供、辩护人提供了那么多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还像原审被告人认罪那样去判决,完全是不讲理!”

“法院不讲理,不依法判案怎么办?”余建华家属问。

“余建华2021年6月29日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余建华有罪的核心证据。但余建华反映,该讯问是办案人员用同月27日打好的笔录对余建华进行突击培训后,再让其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的记录速度经常性超过200字/分,400字/分,甚至最高可达1000字、2000字/分,所谓讯问,不过是镜头前的表演罢了。这样的笔录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吗?对辩护人指出的相应证据问题,重一审判决为何不作任何评价,仿佛从来没发生过。”

“刘志浩2021年6月30日的讯问笔录同样是检察院指控和一审法院判决余建华有罪的核心证据。但该份由云岩区监察委制作讯问笔录,核心内容却与此前其他部门制作的笔录高度雷同,不仅是文字表述顺序,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都一样,刻意修改的地方更是欲盖弥彰地证明笔录并非对讯问的真实记录,而是复制粘贴而成。这样的笔录能作为法院对余建华定罪的证据吗?”

余建华的亲属称,余建华坚持上诉,是希望二审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能依法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基础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直接改判其无罪。“这么几年下来,我们的公司快被拖垮了,只能等着老余出来收拾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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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华公司的工地曾因余建华被抓而停摆。刘虎 摄

然而,辩护人对余建华案重二审结果却并不乐观。因为余建华与刘志浩、夏玉琳被分案审理,无法在法庭上通过发问刘志浩、夏玉琳来了解案件情况,他们曾到监狱找刘志浩和夏玉琳调查取证,但刘志浩表示“让余建华认命”;而夏玉琳虽然否认与余建华和刘志浩存在做票据池业务并按6:2:2分利的共谋,并称被以威胁的方式非法取证,却表示调查笔录要由其亲属和律师审阅后才能签字。余建华的辩护人认为这样做不妥,遂放弃了对夏玉琳的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