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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产归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辉、杨某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赵某杰、次子赵某强、三子赵某达、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凤。赵某强、赵某辉、杨某、赵某达先后于2000年、2004年、2006年去世。

因赵某辉、杨某生前均是由原告及原告妻子尽赡养义务,故赵某辉、杨某先后立下遗嘱,将二人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产确定由原告继承,故请求依法确认。

被告辩称

赵某娟、赵某凤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父母的遗嘱无效,自愿将其应继承房产份额赠与赵某杰。

赵某旭、赵某文辩称,原告递交的两份遗嘱存在瑕疵,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赵某达对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辉、杨某(别名:杨某2、杨某3)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赵某杰、次子赵某强、三子赵某达、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凤。1987年,赵某辉申请在本村x号院内建设北正房三间,其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同住人一栏里填写有杨某、赵某杰、郑x(赵某杰之妻)、赵某聪、赵某娟。赵某强、赵某辉于2000年先后去世,杨某于2004年去世,赵某达于2006年去世。赵某强未婚无子女。赵某达育有一子一女,即赵某旭、赵某文。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赵某杰就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递交了两份《遗嘱》,一份是赵某辉的代书《遗嘱》,载明:“我生前因与大儿子赵某杰一起居住,于一九八七年申请审批房基三间,因本人没有能力建筑,故由大儿子赵某杰代我操办。在此房建筑过程中,一切费用都是赵某杰筹办的,家中其它成员都没拿分文。根上述情况,此房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应归赵某杰所有,其他人都无权干涉。立嘱人:赵某辉。立嘱知情证明人有:杨某、赵某松、赵某娟、赵某凤、魏x、赵某俊、王x。……”。

另一份为杨某的代书《遗嘱》,载明:“我叫杨某,我老伴赵某辉在生前病重时对我说,你我的房子到我死以后都给大儿子赵某杰继承,我死以后一切财产都归赵某杰,与……立嘱人:杨某,证明人:朱某、郑x,代笔人:许x,2002年5月11日”。赵某杰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音视频光盘一张,内容为杨某立代书《遗嘱》的过程;2、《赠予协议》一份,载明:“我叫杨某,现年74岁,我老伴赵某辉立遗嘱把(1987年)所盖房产归我大儿子赵某杰所有,我老伴赵某辉1999年去世了,过后我就明确表示三间房产中属于我那部分赠给我的大儿子赵某杰,今天我当着各位的面把我的想法白纸黑字写在纸上,表明我的真实想法。赠予人:杨某,受赠人:赵某杰、代书人:王x1(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人:朱某(某村村主任),2003年4月4日”。;3、原密云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村民杨某,老伴赵某辉现已过逝。两位老人在1987年前与长子赵某杰同居一所房内,因居住实在不便,故又申请新建房宅一处,此房也由长子赵某杰一手筹办。二位老人有三个儿子,二儿子也已过逝,两位老人一直靠长子扶养。因此两位老人同意将新建房屋归长子赵某杰所有”。;4、证人朱某出庭为原告作证,证明杨某所立代书《遗嘱》的经过属实。

对于赵某杰的以上证据,赵某娟、赵某凤无异议。赵某旭、赵某文认为:1、赵某辉、杨某的遗嘱见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现在只有朱某出庭作证,而朱某在任职村主任时,因擅自允许赵某杰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改为赵某杰进行翻建,赵某达之妻宋x上访此事而与之结怨,故朱某的证言不可信;

2、赵某娟、赵某凤为遗产继承人,不应作为证人出现;3、村委会未必知道村民的家事,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属实。赵某杰称父母遗嘱的见证人杨某、赵某辉、赵某松、郑x都已经去世了,卫x有病,许x老年痴呆,魏x因为赵某达之妻宋x干扰拒绝出庭,这些人都不能作证。宋x否认干扰证人出庭作证,赵某杰未就此递交证据予以证实。

经协商,赵某杰、赵某旭、赵某文确认涉案房屋每间价值1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归原告赵某杰继承。

二、原告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四千五百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得为见证人。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杰递交的父母赵某辉、杨某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杨某的代书遗嘱,有音视频光盘和见证人朱某出庭作证,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某辉的代书遗嘱,赵某旭、赵某文有权利提出质疑并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因能够出庭的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并且赵某娟、赵某凤作为继承人依法不能同时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故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存疑,法院不予确认。

据此,双方诉争的房产应为被继承人赵某辉、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房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一间半。杨某所遗房产份额,应当按照其本人遗嘱由赵某杰继承。赵某辉所遗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赵某达去世后,其应继承赵某辉的遗产份额由赵某旭、赵某文继承。赵某娟、赵某凤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份额、赠与赵某杰是真实意思,法院不持异议。

双方协商的涉案房屋价款符合常理,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涉案的遗产北正房3间中,赵某杰应继承2.7间,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0.3间。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此房归赵某杰整体继承为宜。同时,赵某杰应给付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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