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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鹏、吴某坤、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某娜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1号房屋(只要求明确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吴某超、杨某娜育有五子女:吴某杰、吴某霞、吴某旭、吴某霖、吴某贵。吴某超于1988年去世,其父母先于其本人去世;吴某霖于2001年去世,去世时未婚未育;2007年吴某霞去世,其生前只有一次婚姻,配偶为原告赵某宏,育有二子女即被告赵某昊、赵某飞;

2009年吴某杰去世,其生前只有一次婚姻,配偶为原告张某,育有二子女即原告吴某鹏、吴某坤;2015年杨某娜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吴某杰是长子,给付杨某娜的生活费多于其他子女2009年吴某杰去世后,张某仍继续给付杨某娜生活费,代替吴某杰尽到赡养义务。杨某娜去世时遗有北京市西城区某1号房屋,现要求依法继承,故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原告赵某宏表示:接受其应继承的权益。其系被继承人吴某超、杨某娜女儿吴某霞的丈夫。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意见:由吴某贵享有35%产权份额、由吴某旭享有30%产权份额、由吴某霞的继承人和吴某杰的继承人各享有17.5%产权份额。

被告吴某旭辩称。吴某超去世后,杨某娜与吴某霖共同生活,由吴某霖照顾,其他子女探望;吴某霖去世后,为杨某娜雇保姆照顾,现被告认为,被告与吴某贵对杨某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遗产应当予以多分,主张房屋产权份的三分之一,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处理,不要求房屋所有权,要求折价补偿,不同原告吴某鹏、吴某坤、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贵辩称,不同意原告吴某鹏、吴某坤、张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吴某旭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遗产分割上应当予以多分。现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处理,不要求房屋所有权,要求折价补偿。

被告赵某昊、赵某飞辩称,现同意涉案房屋依法继承处理,不要求房屋所有权,主张折价补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吴某超、杨某娜育有五子女:吴某杰、吴某霞、吴某旭、吴某霖、吴某贵。吴某超于1988年3月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本人去世;2001年2月吴某霖去世,去世时未婚未育;2007年5月吴某霞去世,其生前只有一次婚姻,配偶为赵某宏,育有二子女:赵某昊、赵某飞;2009年2月吴某杰去世,其生前只有一次婚姻,配偶为张某,育有二子女:吴某鹏、吴某坤;2015年11月杨某娜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本人去世。

涉案北京市西城区某1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杨某娜于1999年3月通过房改形式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吴某超、杨某娜的工龄优惠,后产权登记在杨某娜名下。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明确:各方均不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就上述房屋使用吴某超工龄优惠的财产价值计算,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房屋购买时点的市场价值不申请评估,由法院处理。原告赵某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吴某超生前有工作、有收入,可以满足日常生活;与杨某娜、吴某霖共同生活;在世时,子女均给予探望。杨某娜生前有工作、有退休收入,可以满足日常生活;吴某超去世后,杨某娜与吴某霖共同生活,吴某霖去世后,为杨某娜雇佣保姆照料生活;2012年之前杨某娜生活可以自理,此后卧床直至去世,生活需人照料;

杨某娜生活能够自理时,子女均给予探望,不能自理后,由被告吴某贵、吴某旭每周末和年节期间替换保姆照顾。吴某霞、吴某杰去世后,原告吴某鹏、吴某坤和被告赵某昊、赵某飞因居住、工作,探望杨某娜较少。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杨某娜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1号房屋由原告吴某坤、原告吴某鹏、被告吴某贵、被告吴某旭、被告赵某飞、被告赵某昊共同继承、按份所有,其中原告吴某坤、原告吴某鹏各继承产权份额的11%,被告赵某飞、被告赵某昊各继承产权份额的10%,被告吴某旭、被告吴某贵各继承产权份额的29%;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某旭、被告吴某贵各给付原告张某、原告赵某宏工龄补偿款每人3万元,原告吴某坤、原告吴某鹏、被告赵某飞、被告赵某昊各给付原告张某、原告赵某宏工龄补偿款每人1.5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未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超、杨某娜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就遗产范围一节,涉案房屋购买于1999年3月,购买时吴某超已去世十余年,现结合购买主体、购买时间、产权登记等因素,宜认定涉案房屋为杨某娜个人财产;其中使用的吴某超工龄优惠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视为吴某超个人财产。

上述吴某超、杨某娜的个人财产,作为各自遗产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就继承人范围一节,根据查明事实,吴某超的继承人应为吴某杰、吴某霞、吴某旭、吴某霖、吴某贵,吴某杰、吴某霞、吴某霖去世后,对应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故为本案原、被告;杨某娜去世时,其父母、吴某超、吴某霖、吴某霞、吴某杰已先于其本人去世,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吴某鹏、原告吴某坤、被告吴某旭、被告吴某贵、被告赵某飞、被告赵某昊。

就遗产继承比例一节,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比例均等。针对吴某超的遗产部分,其继承人均尽到赡养义务,故继承比例均等。现原、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对涉案房屋购买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故对使用吴某超工龄优惠购房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法院予以酌定,其中,原告张某、赵某宏应继承的款项由继承涉案房屋产权的其他继承人给付;

经核算,涉案房屋继承人应共同给付原告张某、赵某宏工龄优惠购房的财产价值补偿每人12万元;其中,被告吴某旭、吴某贵各给付原告张某、赵某宏每人3万元,原告吴某坤、吴某鹏和被告赵某飞、赵某昊各给付原告张某、赵某宏每人1.5万元。

针对杨某娜的遗产部分,考虑吴某霞、吴某杰去世后,杨某娜自2012年因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卧床的实际情况,被告吴某贵、吴某旭此后在生活、精神上给予杨某娜更多照料,为此付出更多辛劳,故在继承比例上酌情考虑;现原告吴某坤、吴某鹏,被告吴某旭、吴某贵、赵某飞、赵某昊对涉案房屋均表示不要求所有权,故法院无法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判决由上述继承人按份共有,具体继承比例为:原告吴某坤和吴某鹏各继承11%,被告吴某旭和吴某贵各继承29%,被告赵某飞、赵某昊各继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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