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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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竣工结算未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而是在结算完成后才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的,法院会支持吗?

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合同约定:法院会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索赔程序、索赔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索赔的程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2. 违约行为的性质:法院会评估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果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即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即使当事人在结算过程中未提出索赔,法院也可能支持其在结算后提出的索赔要求。

3. 索赔的合理性:法院会考虑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包括索赔的依据、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的证明等。如果索赔要求合理,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可能会支持索赔。

4. 时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索赔权,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如果当事人在结算完成后提出索赔,但已超过法定的索赔时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索赔要求。

5. 公平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会考虑公平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97号中明确:

在完成工程款项结算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结算过程中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而是在结算完成后才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这种做法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结算过程中未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而在结算完成后才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法院通常可能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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