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财政厅6月28日下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本次调整范围和时间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包括: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0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6元。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7元;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通知》要求,在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记者 李晓并)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