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工作,充分协调,终于使一起 13年前的案件被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马某与乔某、杜某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某依据新宾县法院(2011)新宾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金及衍生利息3万元,被执行人乔某、杜某某共需履行7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新宾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乔某、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杜某某银行账户余额11400元。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马强凭借多年执行经验,充分分析判断案件受阻原由,把握案件执行方向,先对二被执行人释明后续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不利后果,又做申请执行人马某关于本案利息部分的思想工作,在马强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当场给付剩余欠款31600元,共履行430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自愿放弃剩余欠款追索,并同意就此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该案发生于2011年,时间久远,而且二被执行人除了被划拨的部分钱款外再未发现多余财产,多年的纠纷仍未能得到有效化解。新宾县法院执行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执法司法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新宾法院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