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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31

裁判要旨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案情简介

某运输公司欠张某钱,张某多次向该运输公司催要,某运输公司遂告知张某若帮忙出售其“顶账房”,可用“顶账房”房款偿还所欠债务。2020年,张某到房产中介处登记房源,委托房产中介出售房产。后,王某得知该房源信息,有意向购买。房产中介遂联系张某,由张某与王某协商相关事宜。该房屋备案合同价为5 200.00元/㎡,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达成,张某承诺上述房产以5 000.00元/㎡成交,房产差价部分200.00元/㎡由张某返还给王某。2021年9月1日,张某按照承诺将房产差价37 385.00元打入王某账户。后王某购买了上述“顶账房”,并在售楼处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某运输公司未实际用“顶账房”房款偿还其所欠张某的债务,张某遂联系王某要求返还垫支的“顶账房”差价款37 385.00元。张某主张其对“顶账房”不享有所有权,其打给王某的37385.00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予以返还,因双方协商不成,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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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张某将“顶账房”差价款37 385.00元打入王某账户,双方均无异议,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看王某取得该款有无合法根据。张某登记“顶账房”房源、与王某协商房产单价、将房产价款打入王某账户等,其真实意思是想通过出售该“顶账房”用所得房款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张某、王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至于张某是否曾向王某出示过案涉房产的顶账房协议以及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因此,王某取得张某的37 385.00元系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张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视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证据时的兜底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诉讼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并非绝对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张某为促成“顶账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向王某承诺返还部分差价,该部分的差价系张某自愿给予,王某取得该部分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合同签订定后张某主张该部分房款的取得构成不当得利,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在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时,当事人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同,建议当事人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意见后,谨慎制定诉讼策略,减少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供稿:郭乐 王雪亮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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