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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某粮食运销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部分房屋租赁给马某某。

其中,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一次性交清五年租金。第四条,合同期满,乙方将房屋退还原告,如房屋有损坏,乙方必须照价赔偿。乙方所维修、装潢的基础设施,合同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第六条,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抵押或者转租给他人,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租赁期间,如城乡建设政府征收此房屋时,乙方应如期搬出。由乙方与政府治谈房屋维修、装潢及营业损失的补偿事宜。合同中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020年6月30日,双方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之后案涉房屋遇到征收,甲方要求马某某搬离,马某某不服。因此甲方粮食运销公司提起诉讼,我方作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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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原告的主张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

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七条特别约定,如城乡建设政府征收此房屋时,被告应如期搬出,现该房屋政府正在征收,但是被告无故违约,拒不搬离。据了解核实,被告违反合同第六条约定,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

被告认为:

案涉房屋虽然约定由政府部门征收,但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强行搬迁,没有依法征收。被告没有转租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行为,视为出租人同意。搬迁是以非法目的掩盖事实,并不是真正配合拆迁行为。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行为致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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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12月29日和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出租房屋的理由是按照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情形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间,如城乡建设政府征收此房屋时,乙方应如期搬出。由乙方与政府洽谈房屋维修、装潢及营业损失的补偿事宜。其中的如期是指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搬出。

本案中,首先,原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处于政府征收状态,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现政府征收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且该事实亦不符合法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终止的事实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其次,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搬离房屋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搬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满足上述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因合同终止而要求被告立即搬离涉案房屋,亦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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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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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法

执业领域

齐广学律师,1974年生,共产党员,早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在政府部门工作23年中,一直做机关法制工作为主,做了大量的投诉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等审查等工作,数以千计。

转为专职律师后,齐广学历史主要专注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政企行政纠纷、重大环保、治安、土地、水利、城管、民政、金融等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领域有深入研究。

注重深入研究问题,从法理上为客户提供案件解决思路,有效地维护广大客户的根本利益。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体制问题梳理》、《浅析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问题》、《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等行政法相关研究文章与著作50余篇。

▌代表性案例

河南省焦作市高速公路拆迁案

吉林省吉林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案

湖南省郴州市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违法建设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汽车四S店拆迁案

湖南长沙土地资格证注销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