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据“云南网警”消息,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曲靖公安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今年1至6月,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77起,依法查处造谣传谣网民105人,清理网络谣言信息560条,其中办理了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宣威的高某为博人眼球,实现“涨粉”目的,在当地拍摄一段山林视频后,与事先收藏的动物头骨、骷髅头图像剪辑合成一段短视频,并以“娃娃丢在山上成白骨了”为标题在网络上发布,引起网民关注。目前,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会泽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先后4次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视频,并扬言要杀害他人。经查,陈某为了泄愤,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陈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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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4月,麒麟的胥某某为了快速“涨粉”,博取流量,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多条视频。他在视频中自称“曲靖龙头老大”,还“指名道姓”发布低俗、挑衅语言,引发大量网友浏览、评论、转发,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胥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2月,会泽的吴某为博人眼球,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内容视频,在视频中声称“可以到村委会申请去缅甸领媳妇”,引起网民关注。目前,吴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察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云南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