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偏偏有些人

以身试法 取之有“盗”

获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

难逃法律制裁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6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1:2024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田某相约外出搞点钱,后两人分别驾驶车辆至玉屏县亚鱼乡郭家湾村一工地,两人将散落在工地上的扣件等物品装进蛇皮口袋并搬运到田某的车内。因被他人发现,田某某和田某分别驾车逃走。田某被亚鱼派出所民警抓获时当场从其车内查获被盗扣件等物品16袋,经清点扣件564颗及顶托29根。经评估,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23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玉屏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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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田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202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玉屏县城玩耍,因没钱用,遂打算偷摩托车卖了换钱。22时许,黄某某走到玉屏县平溪街道舞阳村狮子坡处,将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推到沙湾大桥附近一块空地,因该车无法用剪线点火的方式启动,遂将车辆留在该处。随后黄某某走到玉屏县原农业局宿舍,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推走,剪线点火启动后,黄某某将车骑至玉屏县田坪镇,停放在农贸市场对面一网吧旁边的巷子里。经评估,洪某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3300元,汪某某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1025元。案发后,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已由玉屏县公安局找回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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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3:2024年5月1日,被告人史某某与其女友谢某某去铜仁梵净山旅游,途中史某某提出在玉屏住一晚再走,便在玉屏下高速到县城内一家宾馆开房休息,随后史某某称自己外出有事,遂到玉屏县平溪街道“某食品批发部”与网友被害人张某某见面。后史某某称开车累了便到张某某店内房间的床上休息,在休息时发现张某某的枕头里面有一个钱包,遂将钱包的1400元现金放进自己的裤兜,后史某某以给张某某买玫瑰花为由离开。离开后,史某某便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回到宾馆后,史某某将盗窃的现金偷偷放入谢某某的黑色挎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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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结合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以防财物被盗。

(玉屏法院 向政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