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在小区车库破窗盗窃一事毫无破绽,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对此,山西省陵川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从监控视频中“发光”的运动鞋这一细节入手,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打破办案僵局。陵川县检察院在“零口供”情况下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5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1月2日7点多,徐先生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轿车左后侧挡风玻璃被砸,车内两条贵重香烟不翼而飞。经查看,发现车库内还有两辆轿车的车窗也被砸破,徐先生赶紧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并对小区车库及周边的监控视频反复观看比对,发现同一天共3个小区7名被害人的车辆在车库停放时被砸破车窗,车内现金和贵重物品被一扫而空,累计损失1.5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对涉案小区周边监控视频的全面排查,李某进入民警的视线。2023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将李某抓获归案。但到案后,李某拒不认罪。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案发当天,李某曾在案发地附近吃饭,该饭店内的监控拍下了李某摘下口罩的样子。他吃完饭离开时,饭店对面商店的监控拍到有人骑着摩托车离开。李某进入就餐饭店的时间和其就餐饭店对面商店东北角的监控拍到一骑摩托车男子进入店内就餐的时间为同一时间。同时,在陵川县夺火乡某路段的监控拍到李某摩托车前座下右角显示有“特仑苏”字样的纸盒,该纸盒样式与被害人报案所称车内被盗35条香烟的存放盒子样式一致。
案发后,李某供述自己长期租住在河南商丘某地。公安机关来到李某租住地了解情况。“我看见李某骑过摩托车,他不经常回来。”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知情人对李某会骑摩托车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李某始终强调自己是乘坐大巴车到陵川旅游,不会骑摩托车,来到陵川吃完饭就坐顺风车离开了。
同年12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请审查逮捕。经审查案卷,陵川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李某来到陵川和离开陵川的活动轨迹及交通工具,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实涉案小区监控视频中出现的人为李某。但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后,小区监控视频中会“发光”的运动鞋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也许能从犯罪嫌疑人脚上的鞋子入手。”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补充侦查,在李某的租住处搜查出有反光条的运动鞋,经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进行比对鉴定,确认该鞋印与案发现场留下的足迹属于同一类,且李某进出涉案小区门口和就餐饭店内的监控视频均显示李某穿的运动鞋上有微微发光的条状。
同年12月14日,陵川县检察院对李某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向被害人调取被盗物品的购买票据,查清被盗物品及其价值,并及时委托价格服务中心对被盗物品价值进行市场认定。随着侦查的推进,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某地的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2023年11月初,李某骑摩托车来到陵川县,白天先在某小区附近吃饭、洗澡,等到凌晨时,他戴上帽子、口罩,潜入多个小区车库,选择对车库监控死角下的车辆砸窗、窃取财物,后骑摩托车离开。
2024年2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陵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多次讯问,李某始终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来陵川的路线和过程前后反复、避重就轻。3月6日,陵川县检察院在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4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重点围绕李某来往陵川及在陵川境内的活动轨迹和出行方式进行了讯问,并现场播放视频进行比对分析,证明李某就是作案人。5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吴杨泽 王鹏翔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