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宠物犬未拴绳引发交通事故 饲养人赔偿伤者8万元

路边突然蹿出一只宠物犬,摩托车驾驶人没有避开,撞上宠物犬。犬主人认为车撞到犬只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车主则认为是饲养人没有管理好导致犬只突然冲到路上,自己因此受伤,不该担责。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今年1月3日18时许,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一只宠物犬突然横穿道路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做了调查并找到宠物犬的主人李某,但双方未协商一致。

周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23天,花费14341.53元。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9.63%,已构成十级伤残;周某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花费鉴定费2600元。

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227283.4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相关材料,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宠物犬突然蹿出横穿道路造成,被告李某作为宠物犬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犬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从情、理、法角度释法说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周某80000元,于调解当天支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在7月30日前支付。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法律上动物和车辆都是财产,无论车辆和动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后,哪一方出现损伤或伤亡,都属于交通事故。

与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后再根据损失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赔偿,事故责任的认定需看犬只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使用牵引绳、机动车是否正常行驶。

很多犬只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犬主不给犬只牵绳有很大关系,需要主人约束其行为。同时,在路上遇到宠物犬、流浪犬等动物,也应注意减速慢行。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芳燕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