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3、参考案例:王某诉金州某养殖园区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是正确区分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关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权益损害的,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相关规定。

【案例文号】:(2019)辽民终983号

34、不动产相邻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相邻另一方的正常采光——韩勇等诉阿不来提、吐鲁番市新拓新工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相邻关系一方在自己窗台上摆放物品影响到相邻另一方采光的,应对其摆放物品的高度作必要的调整和限制,不得影响相邻另一方的正常采光。

【案例文号】:(2002)吐中法民终字第448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5、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闫某1等诉闫某2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经搬离了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已经排除。有利害关系业主继续坚持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津0112民初4376号

36、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恢复原状——王斌与李文晖、赵树正相邻通风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邻各方,应当和睦相处,遇有矛盾,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并负适度的容忍义务,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甚至已被确定为新增违法建设,法院应判决恢复原状。

【案例文号】:(2021)苏03民终330号

37、对于违法建筑物可否主张相邻权——杨某国诉李某兰相邻关系案

【案件焦点】:

对于违法建筑物可否主张相邻权?

【裁判要旨】: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时,因用水通行、采光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杨某国按相邻关系主张权利,李某兰认为涉案房屋1系违法建筑,杨某国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也不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双方不存在相邻关系,但经庭审查明,涉案房屋1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杨某国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基于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占有的事实状态其作为涉案房屋1的占有人,有权按相邻关系主张权利。李某兰取得涉案房屋2的所有权后,认为上楼通道包含在其房产证内,故将上楼的唯一通道锁闭导致杨某国无法通行至涉案房屋1,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上,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现该通道虽包含在李某兰的房产证内,但杨某国作为涉案房屋1的占有人,其基于相邻关系,请求李某兰排除其通行妨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且杨某国购买涉案房屋1在前,李某兰取得涉案房屋2的所有权在后,于情于理,李某兰均应当打开共用通道。另李某兰在拍卖取得涉案房屋2时,拍卖公告是明确告知了拍卖物的疵的,李某兰明知涉案房屋1的存在,仍购买了涉案房屋2,其应当为杨某国的通行提供便利。对于杨某国购买的涉案房屋1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且予以处理,本判决并不影响今后有关部门依法对涉案房屋1进行定性或作出处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房屋1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杨某国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占有居住案涉房屋1的权利,且李某兰拍卖时,明知第5层搭建的屋顶花园及第6层搭建的建筑物合法性及权属问题未明确且不在拍卖范围内。在案涉房屋1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前,李某兰应当留出通道供杨某国通行,且留出通道并不影响政府职能部门对案涉房屋1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

【法官释法】:

一、原告对于不动产基于占有的事实享有占有利益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行为人并不能办理完成相应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故行为人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但违法建筑占有人的合法利益并非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未对占有进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占有”的规定,占有系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人在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即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面非权利。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因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故法律需要维护这种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杨某国向建筑行为人购买涉案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对涉案建筑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二、原告基于对不动产的占有可以主张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行为人处理自身不动产时,不应以牺牲相邻方的权益为代价。不动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不动产相邻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它对相邻各方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相邻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相邻权中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对于获得便利的一方而言,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延伸,而对另一方而言,则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因此,应当注意:一是“提供便利”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如果这种利用不是必须的,权利人经过努力可以自己解决,相邻关系人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便利:二是主张相邻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便利方法,必要时还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相邻关系中通行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相邻一方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权利人不应加以堵塞,以免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本案中,杨某国是否享有相邻通行权,应结合双方房屋修建(占有)时间、通行的目的、通道的历史状况及现状来认定。由于该通道系历史形成,现为杨某国居住建筑物的唯一通道李某兰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为杨某国的通行提供便利。

三、占有人享有相邻权止于违法建筑拆除前

相邻权是两个相邻不动产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但不动产灭失的,相邻关系也便不复存在。有观点认为违法建筑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及拆除,当事人以享有违法建筑相邻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实际上,建筑物是否违建与相邻权被侵是两个法律问题,分属不同法律调整。建筑物毗邻各方当事人享有的相邻权不以建筑物合法为前提,在建筑物未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合法拆除前,其占有建筑的事实状态及居住权应受法律保护,在相邻权被侵时,占有人仍可主张相应权利,但是该种相邻权因建筑物本身的违法性而受到一定限制,如权利人不能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替代性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此,当事人以享有违法建筑相邻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维护占有人的占有利益。本案中杨某国长期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因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故在涉案房屋未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合法拆除前其居住权及相邻通行权应受保护。

【案例文号】:(2020)渝02民终2502号

38、居民楼饲养信鸽侵犯相邻权的认定与处理——傅某1、傅某2诉徐某相邻关系案

【案件焦点】:

信鸽饲养人养鸽自由与相邻关系人容忍义务的边界认定,

【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楼下楼上相邻关系徐某在其卧室外空调机位处及阳台外搭建鸽舍饲养了十多只信鸽,影响了傅某1、傅某2的生活安宁,并带来一定的卫生问题,傅某1、傅某2请求徐某拆除鸽舍及附属设施,停止在此饲养信鸽以排除对其生活的妨害,并复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鸽活动是一项有益的群众体育项目,不仅国内外有此项目比赛,而且对国防通讯、科学研究、地震预测、生态环境等均有实用价值,故徐某在取得相应资质后饲养信鸽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其应文明养鸽,尤其是在案涉居民集中聚居的高层住宅楼饲养十几只信鸽,更应当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对邻居的生活安宁造成不必要的妨碍。而徐某在阳台外搭建的跳笼并不符合重庆市体育局、公安局、规划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在阳台搭建棚不得超越阳台扶手的要求。同时,虽然徐某享有无偿利用其卧室外空调机位的权利,但应当符合合理需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徐某在本应安装空调的位置加装金属防护网修建鸽舍以及在阳台外搭建跳笼的行为,导致其饲养的十几只信鸽的叫声、起飞声、其清扫该鸽舍产生的噪声等,对傅某1、傅某2的安宁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且十几只信鸽在阳台处掉落的羽毛、粪便以及由此产生的气味等,亦对傅某1、傅某2的正常生活及卫生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超出了相邻关系人应当容忍的必要限度,故应当排除妨碍。

【法官释法】:

据中国信鸽协会介绍,我国各级信鸽协会注册会员已逾40万人。由于信鸽的群居性、需要定时放飞的习性以及发出的叫声、产生的粪便等往往会对相邻关系人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相邻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处理相邻纠纷案件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者或者利用者之间,一方所有者或利用者的支配力和另一方所有者自由力产生冲突时,为调和双方的矛盾以平衡两者的利益,由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说所有权划定了相邻关系中双方权利的静态边界,那么容忍义务则划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利用的动态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权利的实现。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问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所有权分编中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以相邻关系限制和延伸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适用。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还是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表述,以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等条文中“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的表述均能够反映出容忍义务在我国民法相邻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容忍义务在相邻关系处于核心地位是普遍的法律经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权利的限制和延伸均应有一定的限度,在以容忍义务划定相邻关系人权利的动态边界时,应注意控制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关于评判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学理上主要有实质性损害标准、过错判断标准和利益衡量标准三种标准:

(1)实质性损害标准。是指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不考虑主观因素,仅以某种损害是否属于一般人所不能忍受的重大损害为标准。如法国的损害的“异常性”标准、德国的“场所行性”理论、日本的“忍受限度”论等。

(2)过错判断标准。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若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具有过错,则相邻关系人不负有容忍义务。

(3)利益衡量标准。是指在相邻关系人之问发生利益冲突时,需要通过协调、权衡各种不同利益,以确定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利益,也即德国民法中的“较大利益”原则,也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笔者认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作为相邻权人容忍义务的限度,显然忽略了相邻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因过错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自无容忍之义务,但采用过错标准无法涵盖无过错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之情形,况且侵权责任也存在无过错责任。实质性损害标准,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但其完全不考虑主观因素,可能对部分特殊案件不能妥当处理。利益衡量被法学家称为法律适用的“黄金方法”,但“利益衡量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主观行为”①在个案裁判中容易受法官个人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可能会对利益误解误判。故此,在实践中,不应完全割裂上述三种标准,而应注重综合适用,从不同维度合理界定容忍义务的边界。

二、是否拆除鸽棚的审查

饲养信鸽纠纷案件中,原告通常要求判决拆除被告为饲养信鸽而搭建的鸽棚。对此,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

(1)鸽棚搭建(含附属设施)未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专有部分搭建鸽棚本身并不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搭建棚与养信鸽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在鸽棚搭建未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时,原则上对相邻权人要求拆除鸽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在鸽棚搭建危及建筑物安全,或造成屋顶漏水等损坏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行为人排除妨碍、修理或予以拆除等。

(2)鸽棚搭建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除前面提到的重庆市《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外,上海等地区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文件中也明确,鸽令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据此,鸽棚搭建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既违反各地关于鸽棚搭建的规定,也可能因导致相邻建筑物日照标准降低面妨碍其采光和日照。如果受到影响的相邻权人起诉侵权停止侵权的,原则上应判决行为人拆除超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鸽棚。

本案中,徐某居住在居民楼中间楼层,搭建的鸽棚(用透明塑料板封闭的金属防护网)也在阳台外,且占用了空调机位的位置,既违反了重庆市《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关于在阳台搭建鸽棚不得超越阳台扶手的规定,也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其拆除卧室外空调机位处及阳台外搭建的鸽舍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状。

三、禁止或限制饲养信鸽的审查

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禁止饲养信鸽的规定。信鸽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在不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对饲养信鸽行为予以提倡和鼓励。只是在相关饲养行为给相邻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时,适当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在特定区域饲养,而非直接禁止饲养。但是,现行法中并无关于饲养信鸽的数量标准,法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本意、民法精神以及社会妥当性等基本原则,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禁止或限制饲养信鸽的判决。具体判断相邻权人对饲养信鸽行为的合理容忍限度应当考量如下因素:

(1)饲养信鸽所在小区具体情况,包括居民楼数量、居民楼间距、饲养人所在楼层及居民聚集程度等。

(2)饲养信鸽的数量,以及案涉房屋大小、鸽舍位置等。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将鸽舍搭建在厨房阳台位置,或餐厅窗台位置,相比观景阳台可能对相邻关系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会更大。

(3)饲养的信鸽是否有信鸽协会颁发的足环证,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接种疫苗。

(4)放飞信鸽的时间是否过早或过晚,放飞的次数是否过多,影响相邻关系人的正常休息,是否加装隔音设施减少噪声污染。

(5)饲养人是否对鸽舍定时清扫、消毒,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信鸽起飞时掉落羽毛或粪便,影响相邻关系人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晾晒等;以及是否安装抽风系统减少气味污染。

除此之外,还要审查相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被告是基于何种理由饲养信鸽,是个人兴趣爱好还是生存需要(依靠饲养信鸽为生)以及原告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年迈体弱的老人或孕妇、产妇或婴幼儿等)、居家休息时间等,作为准确判断个案中合理度容忍义务的重要辅助。最终通过衡量各方利益,回归以人为本,实现个案实体正义,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本案中,徐某系在居民集中聚集的高层住宅楼中饲养约20只信鸽。虽然其信鸽均有足环证,但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信鸽起飞时掉落的羽毛、粪便以及由此产生的臭味,严重影响傅某1、傅某2房屋的通风、采光;同时,徐某未安装隔音设施,导致鸽子的叫声、起飞声,以及徐某清扫鸽舍的声音等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傅某1、傅某2的正常休息。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各种因素结合徐某搭建的鸽棚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事实,仅判决禁止徐某在超出建筑物专有部分饲养信鸽,而未禁止徐某继续在案涉房屋内饲养信鸽,以期在养人的养鸽自由与相邻关系人的生活安宁之间找到平衡点。

【案例文号】:(2021)渝01民终2808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