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案件
打探案情
请托说情
这个忙能不能帮?
“三个规定”告诉我们
不能!
本期让我们继续学习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亮明你的态度
守住办案底线
为你工作保驾护航
同事工作篇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
1、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3、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来源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闽清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