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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赔偿(不区分责任)后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 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责任。
  • 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共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3、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仍不足赔偿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4、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

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5、第三者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并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6、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8、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 ➀明知车辆有缺陷,且该缺陷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 ➁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无相应的驾驶资格;
  • ➂明知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 ➃其他应当认定有过错的。

9、转让机动车未办理过户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10、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由最后一次受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11、转让拼装或报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12、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3、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行为人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交强险承担抢救费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1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5、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在驾校学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校承担责任

17、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未超出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总额之和,各保险公司按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责任。

牵引车和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各保险公司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其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18、财产损失包括:

  • ➀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
  • ➁无法修复的,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
  • ➂因承担货物、旅客运输经营车辆合理的停运损失;
  • ➃非经营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9、法院应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2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

  • ➀非机动车、行人无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➁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➂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责任;
  • ➃非机动车、行人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40%的责任;
  • ➄非机动车、行为人全责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处于静止状态,机动车一方无责的,不承担责任

21、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本车、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财产损失

22、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提示并说明,未提示说明的无效

23、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音频、电话等方式提示说明免责条款

24、保险公司负责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25、医疗费以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义务人对治疗合理性提出异议的,由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费以一审辩论终结前确定的数额为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待实际发生时另诉。但诊断或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6、误工费以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费以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有固定收入的,按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7、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护理人原则上为一人,但医院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的护理人数。

护理期计算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定残后的护理期,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结合残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8、交通费根据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票据、凭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29、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不能住院的,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0、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

31、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

因伤残但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妨碍劳动就业的,残疾赔偿金可适当调整。

3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更换周期和赔偿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3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34、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

3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承担,按照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未成年的,计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至赔偿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37、受害人虽为投保人,但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当赔偿

38、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下车,处于第三者地位,交强险应赔偿

39、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区别其他条款,投保人也在声明处盖章,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40、在免检期内,只是未领取检验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在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做出对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1、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未带离钥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对肇事者擅自驾驶造成的事故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受让人已支付转让款,发生交通事故时,转让人无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43、、肇事车辆使用人系单位司机,发生事故时在履行职务行为,由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44、常见庭审发问:

  • ➀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
  • ➁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
  • ➂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 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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