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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的,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要求赔偿。网络平台作出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网络平台明知销售者或服务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方法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经营者欺诈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失,应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失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7、通过网络购物,通过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通过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成立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该条款无效

10、通过网购商品订立合同并以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购服务的,生成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交付的标的为线上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其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对交付时间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11、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不能提供致法院、仲裁或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记录提供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等信息。

13、常见庭审发问:

  • ➀网络平台交易者与服务者提供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 ➁原告、被告都参与了哪些合同履行行为。
  • 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已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 ➃对方是否已经理解或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➄网络服务者是否已按约定履行。
  • ➅服务是否存在关乎消费者健康并已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后果。
  • ➆是否存在经营者以外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的推荐行为。
  • ➇网络平台是否已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⑨网络平台是否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 ⑩网络平台知悉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