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婆,我捡到一个钱包

女:看看都有啥

男:有钱、手机,咦,手机没密码

女:走,消费去

男:都给你,你说的算

这个到底谁说了算呢

一起来看看

案情概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蒋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5月份的一天,蒋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孟溪村某组捡到被害人甲丢失的一个装有一部智能手机和少许零钱的男士腰包。蒋某某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密码,手机内微信可以用于购物消费后便告知吴某某,并将手机交给吴某某保管,2023年5月18日至8月15日期间,二人多次使用该手机微信购物消费31833.27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捡到这个包,先是非法占有,在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密码后,盗用他人微信钱包里的钱财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手机就多了一种功能,电子钱包,可以说,出门能不带钱包,但一定要带手机,可是万一手机丢了呢?虽说“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美德,在一些人看来,这属于“意外之财”,可以据为己有,没有义务归还。如果你这样想,那你就危险了,因为这不仅是道德问题,如果拒不归还、甚至动起歪念,很可能会涉嫌违法。不信?

上链接

关于捡到就是自己的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问题又来了,别人手机里的钱想花就花?

继续上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那些有歪念的人,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千万别占为己有,切勿因一时的贪念,给自己的人生涂上污点,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受信息化服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锁好”自己的手机,“捂紧” 微信钱包、支付宝等支付渠道,不要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现在,对捡来的“财富”,你知道谁说的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