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群不断增多,而宠物犬伤人或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宠物狗横穿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郎小丽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致使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道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若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应该由动物饲养人负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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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小丽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郎小丽律师

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执业多年,曾任律所支部书记、重庆律协长江环境保护小组副组长、重庆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志愿者现为调解员志愿者。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代理诉讼也可拟订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