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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房金管

〔2024〕2号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条款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结合全市实际,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补贴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由年满18周岁放宽至年满16周岁。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补贴来源。从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账户缴存余额,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外,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的6月30日计发。补贴资金来源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本通知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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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背景

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结合全市实际,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补贴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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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由年满18周岁放宽至年满16周岁。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补贴来源。从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账户缴存余额,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外,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的6月30日计发。补贴资金来源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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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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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由年满18周岁放宽至年满16周岁: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以下简称“政策工具箱”)“一、统一实施的基础性政策措施”第5条规定“明确缴存对象范围。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把参加就业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纳入了缴存对象范围。因而,对于盐城市年满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不满18周岁人员的房屋不予抵押”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须年满18周岁以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补贴来源:盐城市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对每月按时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月缴存额的5%(上限100元/月/人)发放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为进一步响应住建部号召,加强政策工具箱的探索、运用,巩固和发展盐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政策工具箱“二、可选用的支持性政策措施”第8条“优化增值收益使用。灵活就业人员所缴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可探索用于提高个人账户收益、发放缴存补贴等”,可继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资金来源由财政资金改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现有规模估算,依靠灵活就业人员制度运行产生的增值收益可以覆盖相应补贴支出。作为制度探索,该缴存补贴政策暂定三年有效期,从2024年7月1日起,到2027年6月30日终止。

来 源:盐城公积金

编 校:邱 旭

责 编:张宏伟 黄 燕

审 核:刘友华 樊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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