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和大家聊聊“维基揭秘”创始人阿桑奇。

过去十多年来,阿桑奇一直备受关注,原因在于他创办的“维基揭秘”,向外界透露了美国内部的军事、国防、外交机密等。

阿桑奇的行为引起美国的不满,于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合作,将他投入了监狱。

一晃十几年时间过去了,阿桑奇也从一个英俊潇洒的年轻人,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尤其在监狱当中见不到阳光,这对他的健康、体力造成了很大的摧残,当然也摧残了他的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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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拉扯,阿桑奇和美国在前几天达成一个协议,阿桑奇愿意对一项违反美国间谍法的重罪认罪,而美国方面也会对他作出一定的妥协,即阿桑奇无需前往美国服刑。至于背后还有什么条件,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这件事情,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策略的角度出发,就事论事的层面;二是从哲学和策略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听起来可能有些玄乎,但我会逐一解释。

01

我们先从第一个层面来分析。

从这件事整个发展背景来看,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美国还是阿桑奇都心力憔悴。

对于美国来说,既要惩罚他,但这个惩罚也要达到人道主义的要求,毕竟阿桑奇的健康、体力、意志等都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摧残,未来恐怕也无所作为了。

对于阿桑奇本人来说,在监狱这段时间里,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从策略到理念到哲学各个层面也应该有所思考,乃至有所反思。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达成协议对美国和阿桑奇来说都是好事。

要知道,当年阿桑奇和美国发生冲突时,中美之间的地缘战略冲突以及世界各国的地缘冲突还没有像现在这样激烈,当年中美还称得上和谐。而阿桑奇和中国一点关系都没有,并且还是澳大利亚公民,属于西方阵营的一员,但却被英国、美国判决。理论上,这属于西方阵营内部的事情。

阿桑奇这件事,时间上拖得够久了,同时又是西方内部事务,出于战略考虑,美国也希望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因为这件事干扰在地缘战略上的重要议程。

坦率来讲,阿桑奇和当年斯诺登事件,其实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斯诺登是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一名外包工作人员,2013年他跑到中国香港,揭露美国的“棱镜”计划等一系列监听各国的机密事件,后来他又逃到了俄罗斯。

之所以说相似,一是这两件事都发生在西方阵营,与俄罗斯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俄罗斯接纳斯诺登属于溢出效应;二是这两件事都能折射出一定的哲学层面的思考,阿桑奇和斯诺登都是西方内部的人,他们泄露的都是美国国家级别的机密。

那么,这是否是一件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情呢?有关这点,众说纷纭,对此我将会从哲学和逻辑的角度详细分析。

02

美国方面认为,无论是阿桑奇还是斯诺登,他们的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行为伤害了美国的国家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件事情都发生在十多年前,当时全世界都还没有泛国家安全化,现在则是全世界都在泛国家安全化。尤其美国,为针对日益上升的地缘战略冲突,似乎什么东西都能扯上国家安全。

所以,这些事件发生在十多年前,美国无疑会更加严厉对待,特别是对自己内部的认识。

那么,阿桑奇和斯诺登是否真的泄露了美国的国家机密呢?理论上是的。

斯诺登作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雇员,从契约精神来说,不应该泄露雇主的机密,对于这点,完全是从专业意义上出发,因为无论是受聘于哪个国家的机构,都应该有雇佣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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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他服务的是国家,那么理应遵循国家理念,对国籍所属国家有认同感,保护国家机密。

至于阿桑奇,他不是美国公民,他泄露美国的国家机密,美国可以拿他治罪。而斯诺登作为美国公民,美方对其追责的理由就更多了。

从哲学意义上来说,这涉及到三个标准。

第一, 雇佣标准。

第二,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公民的良心和人类良知之间的关系。当处于这层关系时,个体不再是机构雇员或国家公民,而是有良知的公民,,直接负责的既不是公司的雇佣合同,也不再是国家的认同,而是作为一个独立有良知的个体遵从人类良知来行动。

比如,当初纳粹屠杀犹太人时,你若是党卫军或者纳粹国家机构、公司当中的一份子,你要不要将这个行为泄露出来?

从雇佣伦理以及对国家忠诚角度来说不应该泄露,因为你是这个国家、公司纳粹帝国的一员,并且你要是泄露出去还要面临泄密罪的制裁。

但从人类良知上来说,则应该透露出来。

现在,距离当时已经过去了80多年,从良知的角度来说,可能每个人都会充当事后诸葛亮,认为对纳粹的行为应该透露出来,因为这是对人类负责。但问题是,若是在80年前,你还会不会、敢不敢坚持这个看法,这是一个问题。

所以,人不可能脱离历史环境来说话。再比如,当时你是蒂森克虏伯的一个雇员,当你发现它在帮助纳粹制造坦克、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时,你要不要泄露出来?

时过境迁,现在作为局外人你肯定说会,但当时会不会,这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人不可能脱离历史环境来说话。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斯诺登和阿桑奇当时他们所坚持的理念就是服从人类良知。

在哲学和理论上,这无可非议。但我们把它拆开的话,这里面还有一些细小的逻辑脉络需要梳理,那就是你如何定义即将泄露出去的东西。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本国需要保密的信息,对个体而言,你将其泄露出去本身就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国与国关系中都存在间谍活动,它是一种正常的国与国行为,每个国家都有这种情况。

那么作为但是泄露国家机密和国与国之间的正常交流该如何界定?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例如,不同国家间都存在谍报行为,作为谍报组的一员你要不要把你知道的信息泄露出来?如果仅打着人类良知的旗号,就泄露任何一家公司或国家的机密,这是不正确的。

如果你说良知要求你一定要泄露,那你是否会假借名义把每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都泄露出来?这是不对的。

你泄露出来的这个商业机密或国家机密,都必须是建立在反人类、会对人类造成毁灭性伤害的基础上的,并且它它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犯罪,通过泄密你能够拯救多少人的性命,避免多少损失。,这个定义非常重要,如果世界上任何定义都是模糊的,那就没法说话了。

说回纳粹的例子,80多年以后从现在来看,这件个事当然要泄露,因为它是在犯罪,并且是对全人类犯罪,是一种种族灭绝式的犯罪。如果不泄露的话,将会有许多犹太人被推入地狱,如果泄露出来让全世界知道,这将会毫无疑问能够避免很多损失,而且能够有效地阻止对一个国家屠杀行动的进行。

这个定义就非常清楚,定义清楚之后你才能够服从于你所谓的良知。

我们一直主张每个人要直接对标人类的公共良知,同时也要对标国家认同和你服务的机构。

俄罗斯、美国公民可以服务于中国机构,也可以服务非洲公司,不管你服务的机构是什么,只要是签署了合法合同,这都是可以的。拿了工资你就要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负责,但这与你的国家认同不是一回事。

所以,这与人类良知三者之间在有时候不一定是完全合一的。

而现在我们谈的是在人类良知这个层面,我认为需要对此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清楚了像纳粹这样的犯罪,或者像卢旺达30事件这类年之前那些人类灭绝式大屠杀的行为,你就要泄露出来,因为这是服务于人类公共良知。

但是,我们不能从国与国之间的价值观来看待这件事,不能盲目认为美国做的任何事情都要泄露出来。

若这样美国也可以让其他国家的公民将自己国家所做的事情泄露出来,这是不对的,因为泄露的信息中,可能存在属于正常国家运行范围之内的事情,虽然可能不高尚,但是属于正常行为。

比如谍报行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是个专业机构,都不会将其公之于众。因为公之于众势必会得到对方的报复,而报复一定是因为你针对对方的行为。所以,行为影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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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那么多年的思考和在监狱的折磨,阿桑奇本身应该也在做反思。从理论上说,他的“维基揭秘”泄露了美国的国家机密,而且鼓动体制里面的人泄露机密,阿桑奇觉得自己出于人类的良知,但我们需要思考泄露的机密是否反人类、反种族或涉及国家犯罪。

但这显然不是,一些机密只是一个国家的外交使团,比如说对另一个国家的内部评估、大使对另一个国家的讲话以及内部打到上面报告的评估,这些属于正常的国家行为。

即便国与国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被冲突的一方显然想知道对方内部的看法,于是鼓动泄密。但这并不是出于人类的良知,而是另一回事。所以,阿桑奇的行为在哲学意义上是有争议的。

至于斯诺登的行为,从利益相关国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赞成的,比如有国家针对我们,泄露其机密,我们显然是欢迎的。

但从大的方面来说,至少从哲学意义上是有争议的,因为美国至今尚未达到国家犯罪主义的程度,即有消灭整个国家的行为。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谍报机关可以鼓励,但如果全社会都鼓励,会造成全人类思维的长期混乱。

但是,我们依然坚持人类良知,因为总有一些事情需要具有良知精神的公民泄露出来。比如说,80年之前有纳粹,那么80年,或者800年之后可能还有另一个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者恐怖主义集团,那时需要人类良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