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把“利剑”,是实现胜诉方权益的有力手段,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捍卫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拘留行动,依法对执行案件中“拖、躲、逃、赖”的11名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行为,全面破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打破拒不执行的“美梦”。

  案例一 欠钱不还 抗执拒执

面对下落不明、长期玩失踪、“躲猫猫”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法院执行局通过联动合作查找,成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权威。

李某涉及14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4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一直隐藏行踪,躲避执行,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未果,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当天收到相关线索后,执行法官一行果断出击,驱车前往李某藏身地点,成功将其拘传。其间,执行法官对李某耐心释法析理,晓以利弊,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做其思想工作。但李某仍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没钱不愿还款,鉴于李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楚雄市法院依法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当天将其移送拘留所。

  案例二 假意和解 拖延躲避

执行和解本是针对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执行款的被执行人的一种还款方式,是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际体现。但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却将和解协议作为拖延执行的缓兵之计,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确认了还款时间及方案,但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曹某某却又犯起了“拖延症”,一直拖欠还款。

楚雄市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找到曹某某,明确告知其躲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再次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曹某某始终以各种借口企图拖延执行,鉴于曹某某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态度蛮横 拒绝还款

李某某与杨某某因摘桃引发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殴打,导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3.8万余元,但李某某在赔偿了5000元后,便拒绝再支付,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该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沟通联系,考虑到其经济困难,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还款,可李某某与家人对于每月500元的还款计划并不满意,称自己只愿意每年还对方500元,态度恶劣,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加悔改。鉴于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处罚措施。

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文书的公信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集中拘留行动开展以来,该法院共依法拘留抗拒、逃避、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11人。下一步工作中,该院将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担当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兑现胜诉权益的司法需求。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