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6月25日上午,镇江中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2023年以来审结生效的四起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王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2.李某某、贺某运输毒品、舒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3.麦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4.王某、于某、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案例一

王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母某某(已判刑)商定共同贩卖毒品牟利,王某与毒品上家联系赊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二人驾车前往常州市接取甲基苯丙胺1970克并运输至丹阳市,由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已判刑)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全部贩卖。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再次联系毒品上家赊购甲基苯丙胺后,王某与母某某驾车前往常州市接取毒品,公安人员在常州市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4.6克。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严惩。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院于2024年5月对该犯执行死刑。

点评

本案是我市审理的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大,且有大量毒品实际售出,社会危害十分巨大。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主动赊购毒品,并伙同他人跨市贩卖、运输毒品,作为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对王某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聚焦打击锋芒,对于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该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

案例二

李某某、贺某运输毒品、舒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贺某驾车跟随一辆货车,并伺机拿取该车水箱上的物品,并许以高额报酬。被告人贺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伙同侯某(另案处理)驾车从大英县出发,沿途追踪一辆从云南临沧口岸入境四川牌照半挂货车,后于江苏省丹阳市宏福物流园内从该半挂货车水箱位置拿取两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包裹。后贺某随即驾车前往湖北省仙桃市交接毒品。6月6日上午,贺某、侯某在仙桃市孝洪高速距仙桃北收费站1公里处路牌下,将装有毒品的双肩包交给被告人舒某某安排的接货人员。

被告人舒某某收到毒品后,在湖北省仙桃市以45元/粒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贩卖给被告人雷某、万某某。其中,向雷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3000粒,向万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5900粒,共计甲基苯丙胺片剂48900粒,约重4645.5克。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贺某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舒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均为4645.5克,应依法予以严惩。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贺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贺某、舒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的目标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大,犯罪链条长,涉案被告人多达22人,且犯罪组织程度高,犯罪手法隐蔽。上游毒贩将毒品藏匿于货车车底并放置GPS定位系统,被告人贺某作为独立的运毒人员,根据上游毒贩发送的定位信息长途追踪,从货车车底拿取毒品后直接送至湖北仙桃舒某某处,舒某某接到毒品后短时间内全部对外贩卖。毒品犯罪日益团伙化、组织化,隐蔽性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巨额暴利的强烈刺激下,大宗贩卖毒品、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仍时有发生,对此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三

麦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麦某某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2020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22年2月,被告人麦某某先后在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小区、红豆广场、长江路与解放路路口附近,分别向陈某、徐某某、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次,共计1.46克,共得款3000元。

法官说法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麦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麦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零包贩毒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总量不足1.5克,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也很少,但其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根据有关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量刑,且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更应依法从重打击,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四

王某、于某、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基本案情

1.2023年1月20日晚,王某、于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其所有的平房车库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朱某、张某、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23年2月22日晚,张某在其居住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于某、朱某、潘某吸食冰毒一次。

法官说法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毒品犯罪,也是量刑相对较轻的毒品犯罪。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刑毒品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充分践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司法理念。同时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编 辑:夏 蕾

校 对:赵品轩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