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玉林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开展涉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活动,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25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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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与被告人梁某1密谋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随后,被告人梁某联系到毒品卖家“阿涵”(在逃),向“阿涵”求购毒品海洛因。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梁某求购毒品海洛因。2022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接到毒品已送到的暗语电话,被告人梁某到博白县某酒店停车场接领毒品,并通知被告人张某准备接毒品。当被告人梁某在博白县某酒店停车场抱起装着毒品海洛因的纸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到毒品疑似物36块。经称量,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2628.95克。经对被扣押的36块毒品疑似物随机抽取10块进行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梁某1、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梁某1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梁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邱俊华、林小雨)

陆川县人民法院

6月18日上午,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展涉毒案件集中宣判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冯某某因涉嫌向他人出售依托咪酯电子烟(未遂)被公诉机关起诉,经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冯某某主观上均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未遂),分别被判处六个月、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托咪酯是麻醉类处方药品,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毒品,吸食后已成隐,与传统毒品一样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有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作为“烟粉”添加到香烟或电子烟中,伪装成“上头电子烟”出售,诱骗青少年及其他吸烟人群吸食,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威胁。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管制药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涉及违法犯罪。

(李珊)

博白县人民法院

6月18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将两起贩卖毒品案的庭审搬进博白县力文中学(第三校区),为该校师生送上一堂庄严而生动的毒品教育法治课。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覃曼莉)

兴业县人民法院

6月18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涉毒案件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三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2023年8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维、梁某为以贩养吸,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依托咪酯粉并制成“上头电子烟”。

2023年10月至11月,唐某维通过3次分别将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共计3050元。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唐某坚以450元从唐某维处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后,再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

2023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某酒吧厕所处,以100元的价格将其本人吸食剩余的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员莫某。

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莫某为了获得毒品吸食,应吸毒人员唐某坚的求购以1200元的价格从何某处购买2个依托咪酯“烟弹”,交给唐某坚后从中获得一个“烟弹”用于吸食。

(陈倩、马壮)

来源丨玉林中院 陆川法院 博白法院 兴业法院

编辑丨林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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