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老王早年丧偶,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老王去世后为三个都已经成家立业的儿子留下了一套房子(内有6间屋子),遗嘱上写道:“我生前所盖的这套房子,一碗水端平,三个儿子一人一份,每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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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父亲的后事之后,兄弟三人根据遗嘱开始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三兄弟最初觉得,三人均分非常公平,但仔细商量后却为难起来:六间屋子有大有小,功能也各不相同。一人两间,总有吃亏和占便宜的一方。而且王一、王二早已在县城买房,只有王三一家一直以来都和老王居住在这套房屋中。

矛盾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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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同于存款,可以以数额进行均等分配。面临此时的房屋分配问题,王家三兄弟应该怎么办?

遗产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分割,一人一份;二是价值分割,也就是将特定的标的物拍卖或者变现,各人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外,还有一种变通的分割方式:各继承人作为按份共有人,按照相应份额“共有”特定标的物,留待日后再作实物分割或者价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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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6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除了应当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还应当有利于“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换句话说,遗产分割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在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当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尽可能让在生活上更需要或者利用标的财产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继承人获得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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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三兄弟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很有可能根据本案中王三居住的实际需要,将六间房屋全部分给王三;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位哥哥就失去了继承的权利,王三在实际获得全部房屋的情况下,必须向其两位哥哥支付相应的金钱补偿。如果三兄弟就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还可以考虑竞价取得,即出价最高者获得该房屋,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外两人支付金钱补偿。此外,若现实情况允许,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王家三兄弟之间平分。

法宝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案例改编自全国“八五”普法学习读本

文中插图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