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婚恋公司介绍相亲认识,双方经见面同意相处后,原告与婚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费16.8万元,次日原被告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原告带被告体检后发现被告患有疾病,原告以被告和婚恋公司合伙诈骗为由报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婚恋公司达成协议:一、刘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离婚证;二、刘某某将离婚手续交到婚恋公司,婚恋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16.8万元的70%即11.76万元退还刘某某;三、婚恋公司协助刘某某追回男方红娘收取的1.1万元红娘费用,婚恋公司不负责该笔费用。现原告以双方无感情基础及被告和婚恋公司存在合伙诈骗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应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婚恋公司介绍认识,在未经深入了解和接触的情况下,仅相识后的第二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此短短几天,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也确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

“闪婚”作为当代社会一种新型的婚姻方式,不少年轻人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因此选择“闪婚”,虽然能减少相亲和谈恋爱的时间,快速地进入婚姻状态,避免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琐碎和矛盾。然而从实践来看,因婚前对对方缺乏充分了解,导致婚后三观不和,无法沟通,婚姻生活一地鸡毛,进而导致一段婚姻就此从“闪婚”走向“闪离”。正如本案中的原被告,忽略了婚姻中冷静思考和理性选择的重要性从而草率结婚,未经深思熟虑的婚姻也必然使婚姻质量存疑,虽然被告提出婚后也可以培养感情,但须知缔结一桩婚姻的本质是从爱出发,双方在婚姻中能够互相尊重,理解包容,一起携手共进才能创造幸福,婚姻大事不慎重,法律也难以拴住人心。

婚介所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禁止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对于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在选择婚介所提供的高价“闪婚”业务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并慎重作出决定。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