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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近几年来,一直在推动电子处方的合规流转,在医保统一的全国信息平台上;不管是在出台“双通道”政策举措时,还是在推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政策,或是其他在推动其它医保重要工作时,都会提到“电子处方流转”,或多或少谈到电子处方流转机制建设的问题。

如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前,各省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实现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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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搜索所得)

各地医保局在近几年,也相继发布了关于推进在医保信息平台内电子处方流转机制建设的政策,在不断推进这一改革。

如: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在2023年5月6日就发布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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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福建省更早就有了行动。为提高药品可及性,更好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在2021年11月,福建省就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在全国率先建成省级医保电子处方中心,通过电子处方流转,打通医院和药店两个渠道,让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买到医院开的国谈药,还能享受与医院同等的医保报销政策。福建已累计服务参保患者约6.7万人,开具流转处方22万张,药品销售额5.54亿元,医保结算额超3.76亿元。。

到2023年11月云南省医保局也开通了“双通道”电子处方流转。云南省肿瘤医院上线互联网医院“双通道”药品服务,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开出了全国首张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并通过流转,患者在定点“双通道”药店购买到了药品并实现了实时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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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1月27日),重庆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3〕70号),该《通知》明确了重庆市电子处方流转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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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大文件的加持下,重庆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工作迎来新的政策落地。明确了几点:

1、【全市统一,12月20日前完成】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设覆盖全市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整合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运转高效、标准规范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机制。确保接入工作在12月20日前总体完成。

2、【参保人可选择处方外购和医保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应当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可自主选择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处方外购和医保结算。

3、【可开具医保非医保药品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依托现行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开具外购处方,同时可以开具医保信息数据库以外药品(但应标注为自费),毒麻精放、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医疗机构制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暂不纳入电子处方流转范围。

此外,不纳入处方流转范围的药品类目,其实也就是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的清单(负面清单),既然国家药监局已经明文规定,那么电子处方流转也应当遵从这一要求。

4、【医疗机构上传处方到平台】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电子处方(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处方由医疗机构上传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电子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参保人可实现线上、线下医保结算】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到已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线下结算,也可由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送。

来源:公众号曹世新;作者:A-z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