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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相同步 婚财现场还

基本案情

小哈(化名)与小杨(化名)经亲戚介绍相识,二人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中相互认可。为缔结婚姻,小哈便委托媒人上门与小杨家人商量婚约事宜,先后给付彩礼礼金120000元及“三金”首饰。随后,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二人便分居两地,且小杨怀孕生子后也经常回娘家居住,长此以往,双方沟通出现隔阂,均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哈要求小杨返还彩礼金120000元及“三金”首饰,但小杨认为彩礼是赠予,不应返还,且二人已育有子女,双方沟通无效后,小哈将小杨起诉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汉东人民法庭。

以调代判

汉东法庭法官王杰受理该案后,逐一厘清案件材料,并向二人分别了解了具体情况,考虑到该案当事人年纪尚轻,婚生子年幼,如能妥善调解修复隔阂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王杰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于理,多次组织二人“背靠背”调解,充分将“柔情司法、调判促和”理念贯穿家事案件中,力求一次性根本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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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王杰法官的不懈努力,二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小杨同意返还原告哈某部分彩礼42000元及“三金”首饰,小哈退还小杨所有陪嫁物品。为彻底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小哈与小杨及亲属将所有财物集中于法庭院内,现场履行了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

缔结婚姻需慎重考虑,好聚好散才能解开心结。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主动履行,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多途径寻求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避免了启动执行程序的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 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