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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帮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乳山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思想境界,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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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原告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徐某受雇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起诉徐某要求返还多发的劳务费20000元,经多次索要徐某拒不返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时,经电话询问徐某,徐某称的确收到甲公司额外多发的劳务费用,但是徐某在工作中导致腿部受伤,其认为该款系对其因工受伤的赔偿款。调解员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告知甲公司准备好支付凭证,告知徐某准备好住院病历,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当日,甲公司要求徐某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其主张徐某腿部本来就有旧疾,且在工作中受伤的事情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徐某认为其工作受伤,公司未支付赔偿款,另行起诉公司不仅麻烦还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拒绝返还。该案虽然标的额不高,但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必然会导致后续产生新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少跑腿,调解员本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决定一次性化解纠纷,便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关注自己的利益。

对于甲公司,调解员耐心解释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并指出公司如果坚持认为徐某的工作受伤与本案无关,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这无疑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调解员也向甲公司说明了支付一定补偿款的合理性,因为徐某确实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员也向徐某说明了如果坚持不返还,可能会面临的不利后果,在调解员的一番释法析理下,徐某逐渐放下了心中的顾虑。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甲公司同意支付补偿款,徐某也同意退还多发的劳务费用,至此双方达成和解。徐某在扣除了甲公司应当给付的赔偿款项后,将剩余的款项当天返还给甲公司,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虽然标的额不高,却件件关乎民生,乳山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立足审判实践,深耕细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场给付,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人民群众看的见的方式诠释公平正义。

来源: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