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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同时进行了垫资,那么这些垫资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院在《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

1.如果垫资款没有约定,可以按工程欠款处理,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则垫款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而不能直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通泰公司主张的8500万元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本案中,通泰公司系与长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且双方多次通过《借款财务成本展期支付协议》《函证》并在诉讼中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明确上述款项性质为借款。因此通泰公司主张8500万元应按工程欠款处理,并可就该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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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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