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245296的网友留言:上下班偶尔用哈罗顺风车、滴滴顺风车接个顺路订单,在平台上收款交易,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回复:网民朋友:您好!市交通出租管理办公室第一时间落实您在网上民声反映的相关问题,关于您想申请顺风车业务,根据《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 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 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责任事故及纠纷,应当由合乘各方根据达成的合乘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 超过 4 次; (二)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第七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提供合乘服 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收取的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 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