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承担抚养费。孩子上高中时未经男方同意选择了私立高中,每年学费和住宿费6万多,2023年底,女方支付了三个学期的教育费、住宿费9万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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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说,儿子本可以在公办高中就读,女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就读私立高中,其不应继续承担教育费。

女方说,儿子的中考成绩不理想,公办高中可选择的学校非常少,因考虑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以及儿子自己的想法,最终决定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

儿子也出庭了,说自己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很少关心自己学习,自己的中考成绩可以选择的公办高中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不理想,本人想要更好的学习环境,努力学习来改变人生。

另查明,男方名下有3套房产及2辆机动车,财力较为殷实。儿子在当前私立高中的学习成绩较为优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由男方承担,双方虽未对教育费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该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儿子的实际需要及男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方面,女方未与男方协商即决定儿子的就读学校,对造成本案结果存在一定责任,且女方作为与儿子共同生活一方,其在参与儿子学校选择方面影响更大,故责任相对更大。

另一方面,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非母亲单方责任,男方虽未与儿子共同生活,但作为父亲,应对儿子的学习成绩、就读学校选择范围明知并主动参与决策,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男方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履行对子女教育的法定义务,对造成儿子在私立高中就读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男方负担教育费的40%即37304元,女方负担教育费的60%即55956元,儿子剩余教育费亦按照上述比例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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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提醒:

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事务享有平等的决策权,也需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付出同等关心,建议父母双方对有关孩子的教育问题,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