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且父母也均已过世。男子生前由其表姐和表弟照顾得较多,在其去世后,表姐和表弟起诉了男子的遗产管理人某民政局,请求法院判决男子留下的遗产由二人继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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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表姐弟起诉民政局继承其遗产

原告起诉某民政局称:其为刘某的表姐和表弟,刘某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先后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早已过世。刘某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屋,平时由刘某独自居住。某天,刘某突发疾病在家中晕倒,原告发现后,紧急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刘某住院期间,二原告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刘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刘某去世后,二原告为刘某处理了丧葬事宜。二原告认为,因刘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二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遗产,遂起诉刘某遗产的指定管理人某民政局,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刘某的遗产,即刘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应由刘某继承。刘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未婚无子女,无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二原告作为刘某的表姐、表弟,对刘某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二原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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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表姐弟起诉民政局继承其遗产

问题1:案涉房屋是否为刘某的遗产?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案涉房屋是登记在刘某母亲名下的,而刘某母亲先于刘某去世,因此刘某作为其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案涉房屋。现刘某也已去世,案涉房屋属于其遗产。

问题2:某民政局为什么是刘某遗产的管理人?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本案中,刘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其没有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故刘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局为其遗产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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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本案中原告为何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因为刘某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而原告作为刘某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对其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获得刘某的遗产份额,因此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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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http://www.02164.net/yichanji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