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但个别地方却出现了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事件,给企业造成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我们是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通过网挂方式竞得山东省邹城市政府前108亩宗地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仁和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2014年1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月在发改局立项,并在规划局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6月被当地政府无故终止,随后采取以土地置换、货币收购等方式,制定了多套解决方案,我公司均表示同意,但最终却不了了之。直至2019年领导班子换届后,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重启该项目,2019年6月6日政府向我公司下达了《关于尽快启动项目建设的告知书》。2020年4月16日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顺延土地使用年限,延期补偿(至今未给付到位)、设计方案等事项。2021年4月17日召开规委会通过了项目方案,并作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70次会议纪要》。5月27日项目在审批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时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已完成,已进入施工阶段。
该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在规委会审批前,审批局审批意见:按照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因不够一个防护单元,该项目按照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审批是规委会和技术审查会的前置条件,住建和人防部门在规委会和项目规划公示期内均同意审批局人防事项审批意见。 但是,在审批局通知我公司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住建和人防部门依据《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关于仁和里购物中心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答复》,要求我公司办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并解释:“该项目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是房地开发项目,原来的行政审批都批错了,现在把它都掰过来”。上述行政行为导致项目再次被迫终止。
根据邹城市《权责清单目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属于“其他权利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以其他权利事项设定该许可,属明令禁止的变相审批。住建和人防部门无权直接作出行政《答复》,推翻原审批部门已完成的审批结果。
针对该行政行为,我公司向国土部门进行请示,邹城、济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复函》和《告知书》:“我局出让的是该宗土地的国有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约定的内容;土地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是国有”。针对该项目是否适用《人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省司法厅提交请示报告,其答复:“你们这个理解没错,我们立法的原意就是这样,你们理解的立法的原意没有问题。人防办在起草这个文件的时候不了解这个情况,你们不是单体的人防工程,你们是商业开发;发改和国土给你们的批文没问题”。同时,我们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作出《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
但住建和人防部门对上述证明材料均不认可,迫于无奈我们提起行政诉讼。三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均漏审了上述证据,省高院最终作出(2024)鲁行申53号裁定,驳回了我公司再审申请,认定:“名鉴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案涉项目宗地位于邹城市政府前市民公园,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名鉴公司在案涉宗地地表以下开发建设购物中心系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依据《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我公司竞得的宗地是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该裁定却错误的认定该宗地是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公园绿地。
邹城住建、人防部门和三级法院最终认定为该项目取得是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公园绿地。我公司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召开的规委会均是按照地下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进行项目行政审批的。
我公司开发的仁和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性质,截至目前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认定结果,究竟是住建和人防部门的行政行为错误?还是自然资源局和各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行为错误?无论上述行政行为谁对谁错,我公司作为受害者,项目取得11年无法开工建设,已给我公司造成3. 5亿元的经济损失,最终谁来承担责任?
恳请社会给予关注,恳请上级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还我公司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