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我都干完了,工钱你得给我结一下啊!”

“着什么急,你这价格太高了,我没那么多钱。”

蔡斌每次打电话向雇主索要工钱,雇主总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拒绝他,这让蔡斌很是苦恼。

蔡斌是河北某地的一名装修工人,不久前,他在当地承揽了一项装修房子的工作,并与雇主约定好了支付工钱的时间。

一个多月后,蔡斌按时完成了房屋装修,本以为雇主过几日也会按时支付工程款,但蔡斌左等右等都没等来雇主的支付消息。无奈之下,蔡斌只好通过电话联系到雇主索要工钱,没承想,雇主却以工程未全部竣工、蔡斌计算的价格高于预期价格为由,只同意先支付2000元。

那之后,雇主再未就蔡斌的工钱进行结算。蔡斌本想再打电话催促一下,雇主的电话却再没打通过。见状,蔡斌一气之下来到雇主刚装修好的房间内,用铁锤将房屋内的墙砖和地板砸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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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蔡斌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雇主知晓此事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蔡斌被传唤到案,他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墙砖和地板都属于雇主的财物,未经雇主许可,蔡斌无权损毁雇主的财物。尽管雇主拖欠工钱,但这并不是蔡斌损毁雇主财物的理由。

除此之外,蔡斌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触犯了《刑法》,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蔡斌毁坏财物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5000元的立案标准,那么,蔡斌最终被判处刑罚了吗?

在办案中,蔡斌存在三个从轻情节:

第一,蔡斌事后主动赔偿雇主的损失,赔偿的数额高达6万余元,这已经远远超出其造成损失的数额。

第二,雇主没有全额支付工钱,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蔡斌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存在自首情节。

因此,基于上述情节,当地检察机关对蔡斌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虽然蔡斌最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冠领律所还是要提醒大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要不得,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最终追悔莫及。(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