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逻辑起点。生活中有很多借款行为,部分出借人出借款项后认为只要对方出具了借条就“万事无忧”了,但殊不知诉讼时效是有“质保期”的。近日,肃北县法院立案庭审理了四起借款合同纠纷,均因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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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前,原告向四被告分别出借不同金额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满后四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偿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庭前四被告均提交书面答辩状抗辩,认为原告二十多年来一直未催要过该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欲证明借款及未还款事实,但未提交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最终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张权利要及时,权利保护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一旦“过期”,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曾经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要及时予以保存,有备无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肃北县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