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平安大方建设提档升级,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社会治安重点案件,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3人获刑。

案件一

6月1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毛某、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毛某、尚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进行取现。毛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共接收犯罪所得资金15.2万元,毛某全额取现交给上游犯罪分子后获利1500元。尚某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共接收犯罪所得资金9.8万元,尚某某全额取现交给上游犯罪分子后获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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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毛某、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通过取现进行转移,其中毛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5.2万元,情节严重;尚某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9.8万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一审依法判处毛某、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各处罚金10000元。

案件二

6月13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罗某犯诈骗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罗某在“飞机”APP注册账号后,被人拉入换汇群,其在群内了解到换汇的操作流程后,便产生了骗人钱财的想法,遂在群内打广告称自己可以换汇。

2024年1月,一女子主动添加罗某,双方就换汇事宜进行了沟通,罗某为博取对方信任,成功帮助换汇一次,从中赚取了1000余元。后该女子继续联系罗某让其帮助换汇,罗某联系念某某后安排双方线下见面,约定由该女子将美金交给念某某,同时借用曾某某(另案)的银行卡接收念某某的汇款。念某某安排人员与换汇女子见面点清美金后,按照约定向曾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账21万元人民币,收款后罗某便将其使用的“飞机”APP账号和微信号进行注销,中断与念某某等人的联系。因换汇女子未收到汇款,拒绝将美金交给念某某一方的人员,导致念某某损失21万元。罗某安排曾某某予以提现,曾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仍帮助罗某进行提现,但因银行卡限额,曾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仅提现了2.4万元,提现后全额转给了罗某。

公安机关在掌握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线索后,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曾某某将此事告知罗某后,二人就如何应付公安机关进行了商议,后为争取宽大处理,罗某于2024年1月27日向曾某某转账3万元用于退赔念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使用其手机将此3万元发还念某某。另外18万元由银行止付后已返还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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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念某某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念某某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处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来源:大方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