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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多次向严某借款,并为严某出具借条5份,借款金额合计12.5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经严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24年3月28日,严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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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刘某与严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按照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刘某与严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借款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的上限,但超过了现行法律保护的上限,故应当以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即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应当按照严某起诉时(2024年3月28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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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相较于其他融资渠道,具有手续简单、灵活便捷等优点,但也正因如此,民间借贷往往约定随意,纠纷不断,其中利息争议是一个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总体看来,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较之前下调,且调整后的利率保护上限随LPR动态调整,更有利于平衡民间借贷双方利益,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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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郓城县人民法院 薛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