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公布《上海众托科技有限公司“3·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3月27日14时50分许,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振凯路368号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配电室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上海众托科技有限公司“3·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储能项目(以下简称“奇罡储能项目”)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室外变配电室东北侧11米位置,储能电站电池总容量2000kWh,储能站内包含两套储能系统,一套储能系统为100kW/300KWh,另一套储能系统为400kW/1200KWh,储能电站电池组件采用磷酸铁锂离子电池组件。储能变流器采用100kW一台,400kW一台,并网电压0.4KV。项目开工日期(计划)为2024年1月20日,竣工日期(计划)为2024年4月15日。2023年12月1日,项目取得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上海代码:310116MACH75PJ020231D3xxxxxx,国家代码:2312-310116-04-01-xxxxxx))。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盈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CHxxxxxx,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成立日期:2023年5月19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

2.总包单位

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成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及安装、调试,施工机械,配套物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总承包等。

3.监理单位

上海新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xxxxxx,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6月2日,经营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技术咨询。

4.专业分包单位

上海众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项目场地产权单位

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众汽油机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奇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19xxxxxx,法定代表人:宋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9月16日,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普通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金属制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商务咨询(除经纪),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部件,普通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金属制品生产加工。

6.周某益,男,汉族,X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xxxxxx,自然人。

7.周某孟,男,汉族,X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xxxxxx,自然人。

(三)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2023年11月28日,奇罡公司与盈珖公司签订《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奇罡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凯路368号地点的可安装储能设备的场地无偿租赁给盈珖公司建设储能电站,并为储能电站提供充电的接入电源。盈珖公司在上述场地上建设储能电站,包括电站的投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盈珖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裴某某。

2.2024年1月24日,盈珖公司与机械成套公司签订《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储能系统项目总承包合同》,委托机械成套公司为奇罡储能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前。机械成套公司项目经理为黄某,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沪13105080xxxx。

3.2024年1月24日,盈珖公司与新宇监理公司签订《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储能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新宇监理公司为奇罡储能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2024年1月25日始,至2024年4月24日止。总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3101xxxx。

4.2024年2月4日,机械成套公司与众托公司签订《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储能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确认将奇罡储能项目分包给众托公司,分包范围为安装施工和储能电池柜以外的所有材料采购工作。众托公司项目经理为吴某,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沪1312019202xxxxxx。

(四)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实际施工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截止事发,奇罡储能项目已基本完成土方开挖工程(即储能电站基坑建设)及电力电缆沟道开挖作业,由众托公司安全员陈某乙安排自然人周某益具体负责。项目下一阶段开展电力电缆的牵引及敷设作业,经周某益介绍,陈某乙安排自然人周某孟具体负责。电缆敷设作业由人工牵引完成,路径为:储能电站基坑-土沟-1号厂房配电室西侧洞口-1号厂房配电室内部(西侧)-1号厂房配电室吊顶(西侧)-1号厂房配电室吊顶桥架-1号厂房配电室吊顶(东侧)-1号厂房配电室内部(东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7日,根据众托公司安全员陈某乙安排,自然人周某孟自行组建一支12人施工队伍(不包括周某孟本人)开展电力电缆的牵引及敷设作业(第一天)。6时许,施工队伍到达奇罡储能项目现场;7时许,开始按照电缆敷设路径作业。

14时50分许,周某孟安排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爬上1号厂房配电室吊顶牵引电缆。黄某某、蒋某某站立在吊顶桥架西侧,占某某站立在吊顶桥架中部,徐某某站立在吊顶桥架东侧。四人与其他工人一起配合由西向东牵引电缆,占某某突然从桥架上坠落至1号厂房配电室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黄某某、蒋某某三人立即向占某某位置查看,占某某站立位置南侧吊顶石膏板大面积塌陷,未看见占某某本人。周某孟随后赶至现场,看见占某某躺在配电柜旁,耳内流血,人无意识。周某孟立即拨打“120”,“120”到场后将占某某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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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xxxxxx,众托公司临时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万元。

四、现场勘查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振凯路368号上海奇罡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压铸车间中部配电室内。

2.涉事1号厂房配电室内见一组配电柜设备,距地3.5米处吊顶铺设有石膏板。吊顶由钢筋龙骨、槽钢、石膏板和电缆线桥架组成,每根钢筋龙骨均有数根垂直的细钢筋连接至厂房屋顶。

3.事发配电室西侧墙角见一洞口,从室外铺设有两条电缆线,两条电缆线均已伸向配电室吊顶。吊顶上见两根电缆线,一根电缆线经由东北角一石膏板破裂洞口伸向地面,另一根电缆线端部位于吊顶桥架中间位置。

4.坠落点位于1号厂房配电室南侧中部吊顶处,7处石膏板及嵌入灯具已坍陷坠落,塌陷处钢筋龙骨已弯曲变形。坠落地面见一滩血迹、一顶粉红色鸭舌帽。

5.涉事1号厂房压铸车间门口西侧为一室外配电室,西北侧见一施工铭牌、一挖机、一混凝土蓄电池及多处电缆线铺设的沟道。涉事配电室洞口经由地下沟道铺设,铺设路径为蓄电池→厂房外配电室前方土沟→厂区道路→1号厂房门口→1号厂房配电室西侧洞口→进入配电室。

6.施工铭牌上写有:项目名称:上海奇罡500kw/1500kwh储能项目;建设单位:上海盈珖新能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新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开工日期:计划2024.1.18;完工日期:2024.4.15。

7.事故现场未见监控探头。

8.附事故现场照片21张。

附图略。

(二)伤势鉴定情况

2024年3月27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死者占某某进行尸表检验。2024年4月2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4]病鉴字第106号),鉴定意见为:占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调查情况

1.经查,机械成套公司项目经理黄某长期不在岗,日常项目管理由安全员程某某负责。众托公司项目经理吴某长期不在岗,仅项目开工当天到场,日常项目管理由安全员陈某乙负责。事发当天,程某某、陈某乙均未在项目施工现场。

2.经查,新宇监理公司不具备电力工程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实际未参与项目监理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决定将其挂证在项目上,并授意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在日常监理日志中冒用张某名义签字。日常项目监理服务由张某某负责。

3.2024年3月26日,陈某乙已将3月27日的电缆牵引及敷设作业安排通报至项目部微信群内,程某某、张某某均有回应,表明三家公司均知晓3月27日的电缆牵引及敷设作业涉及到高处作业的情况。

4.查见《上海奇罡500kW/1500kWh储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4.1安全管理第5条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陈某乙未将2024年3月27日具体施工队伍名单提供给机械成套公司。

5.查见《上海奇罡500kW/1500kWh储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4.1安全管理第8条明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悬空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1.4.3施工人员安全要求明确“严禁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2024年3月20日及3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周安全检查记录表》中,由裴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陈某乙组织的安全检查先后发现“2人未戴安全帽”“一人未佩戴安全帽”等隐患,均由陈某乙负责整改完成,表明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情况曾有发生,且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此类隐患具备辨识能力。2024年3月27日9时9分许,周某孟将现场施工照片发送至项目部微信工作群内,照片内存在至少3人(包括占某某)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程某某、陈某乙均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事发当天,张某某在施工现场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

6.经查,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未持有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陈某乙未查验、未要求周某孟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

7.查见2024年2月24日,机械成套公司对众托公司开展安全总交底台账。未查见众托公司对实际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台账。未查见众托公司对实际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台账。

8.经查,奇罡公司开放1号厂房配电室用于施工,但未安排专人对高压配电区域的施工作业开展现场监护。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众托公司临时工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站立在距地3.5米处的吊顶桥架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不慎坠落至地面致头部重创,从而引发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众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项目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行为失察失管;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三是安排无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四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2.机械成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项目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行为失察失管;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

3.新宇监理公司,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一是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二是未安排相应资质人员担任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

4.奇罡公司,未安排专人对高压配电区域的施工作业开展现场监护。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占某某,众托公司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站立在距地3.5米处的吊顶桥架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不慎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陈某乙,众托公司安全员兼现场负责人,安排无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占某某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3.黄某,机械成套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程某某,机械成套公司安全员兼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吴某,众托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何某某,新宇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他人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挂证在项目上,并授意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履行日常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1.众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项目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行为失察失管;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三是安排无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四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机械成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项目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行为失察失管;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新宇监理公司,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一是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二是未安排相应资质人员担任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奇罡公司,未安排专人对高压配电区域的施工作业开展现场监护,建议属地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约谈情况书面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上海众托科技有限公司“3·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7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山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