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构成危险作业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罪名,意味着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的,即使未实际发生伤亡事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日前,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作业罪案,法院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6月间,赖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存储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向他人购买6桶共计约5吨的甲醇,存放于其租赁在新罗区某村的一临时建筑内。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赖某某这一行为,经调查后证实,该临时搭盖建筑设施简陋,不具备储存甲醇条件,且外墙临近明火散发点,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关于甲类仓库的建设及防火间距相关规定,亦不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蒸汽云计算模型,以5吨甲醇全部泄露计算得出的伤亡半径距离,一旦该处场所的甲醇泄漏并遇点火源,将造成周边居民生命财产损失,并影响附近高速路通行的严重后果。

发现线索后,新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查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发现涉案人赖某某系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存储资质的情况下,将5吨甲醇存放于临时搭建场所内,具有一定现实危险,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遂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审理判决

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发案地点、查看周边环境后,发现危险物品存储地点附近10.5米处有一住宅(但非人群聚集区)、距离高速路基约62米且后山系森林和高压电线,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最终认定具有现实危险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赖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经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赖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2个月,依法没收非法储存的甲醇5吨。

检察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管理规定,甲醇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赖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险情,故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筑牢安全底线。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震 游婷)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