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启动 的 刑事 诉讼程序,则 被害人及代理 律师 只需要 跟进 诉讼程序 , 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积极配合办案人员,适时提出被害人的意见,应对各种控告维权不利的局面即可。但 如果被害人并不知道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被害人 控告维权 的第一步就是向办案机关提出诉求,介入 已经开始的 刑事诉讼程序 , 让办案机关认可被害人的身份及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事实。

在 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 中 , 由于 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 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据此予以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时,由于 被害人的数量 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往往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被害人的线索。

例如在XX有限公司、林某、张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对林某、张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向社会公开征集被害人的线索。“2021年8月,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立案侦查XX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目前,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等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已经陆续接到50多名被害人的报案。为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等人的所有犯罪事实,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被害人线索及证据材料。请本案尚未报案的被害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到XX公安分局进行登记报案,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看到公告的被害人可以提交证据材料,迅速介入刑事诉讼,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与控告维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才发现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每个阶段被害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方式方法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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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如何介入?

犯罪嫌疑人 已经被刑事立案 、 进入诉讼程序 ,被害人才想起 进行 刑事控告维权 ,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经办的公安机关 提出刑事 控告 ,涉案犯罪属于一人犯有密切关联的数罪或者数单犯罪事实的情况, 被害人可以 要求 公安 机关并案侦查,确认自己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 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在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马某利用同一手法、同一批物资,诈骗了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 控告 后,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其他被害人此时就可以向该公安机关 提出刑事 控告 马某的诈骗犯罪事实 ,要求 公安机关 一并 侦查 ,确立自己被害人的身份和被诈骗的事实。

该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十八条 规定: “一人犯数罪的,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并案侦查。” 当然, 在办案过程中,偶尔 会 出现各地办案机关相互推诿、拒不受理的情况, 被害人及代理 只能尝试通过 立案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救济。

二、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介入?

刑事案件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被害人才想起进行 刑事控告维权 ,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检察院。被害人可以到检察院,提交相关 证据 材料和诉求,要求认定自己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 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在袁某 等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被害人人数众多,部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 袁某等人 全部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去各地派出所登记被吸收存款的信息、提交证据材料。不少被害人主动前往,配合调查,渴望通过追赃程序,挽回损失。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被害人才发觉,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他们错过了向公安机关登记、提交材料的时间。因此,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认定的被害人中,并不包括他们这些人。这部分被害人的犯罪金额没有被认定,被害人身份没有被确立。此时,被害人该怎么办?有两个途径:

途径一、被害人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但是,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有时可能不愿意再接受材料,需要被害人、 代理 律师与公安机关耐心沟通 , 协商解决 。

途径二、 被害人 联系检察院的 办案人员 ,提交书面 证据 材料,要求认定 被害人也是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的 遭受侵害的一方 ,要求并案处理,确认 其 被非法吸收的金额。找经办检察官,有两种可以参考的途径:第一, 代理 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所函授权资料,然后约见检察官,要求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 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 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二, 被害人 到检察院 控告 申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将自己的证据材料和诉求,移交给经办检察官,要求认定自己被害人身份和损失金额,这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例如,在苏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部分被害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想起要通过刑事手段维权,加入该诉讼程序。于是,被害人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该院正在办理的苏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要求将书面材料转交给经办检察官。于是,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就出具《XX人民检察院移送单》,内容大致为:“公诉X处,现将XX等人就XX涉嫌集资诈骗案提交的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转去,请依法处理。”如此,该被害人就顺利加入诉讼程序中,成为苏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涉案金额也顺利被认定,后期参与诉讼,追回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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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阶段,如何介入?

集资类、诈骗类被害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才发现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如何介入诉讼程序呢?例如网络诈骗、P2P集资诈骗类案件,被害人众多,部分被害人由于信息不畅,没有发现 诈骗者 被抓获归案,直到审判阶段,才发现 诈骗者 已经受审,而自己没有被认定为被害人,自己的那部分损失没有别认定为骗子的犯罪数额。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十条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作为集资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因此,在法院审理阶段,集资案件、诈骗案件被害人都可以参照这个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意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具体操作过程也比较简单吗, 刑事案件已经处于审判阶段时,被害人才想起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法院。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到法院联系 办案人员 ,提交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材料,提交书面诉求和相关证据资料,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也是被诈骗等被害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在杨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包括杨某等5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他们通过同一手法,诈骗了几百人。在侦查阶段,有520多名被害人陆陆续续到公安机关 控告 。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材料、支付凭证,结合在被告人杨某等人处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显示涉案被诈骗的金额500多万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部分被害人才发现自己也被这家公司诈骗了,也是被害人,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过合同资料、支付凭证,因此,他们的被骗事实没有被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核算他们被诈骗的损失金额。

这部分被害人但不知道如何挽回损失,找到律师,希望律师 能够 帮助他们尽量挽回损失。案件虽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但诉讼 程序 还没有结束,确立被害人身份和被诈骗的事实,是第一步。律师帮助他们整理合同资料、支付凭证等材料,迅速向法院提交这些资料,要求确认自己被诈骗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将该等证据拿出来,供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于该案各方当事人都认罪认罚,所以对该等证据没有提出否定意见,这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顺理成章地被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依据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500万予以认定,但公诉机关对未提供合同、收据等材料的被害人刘某等20人的被骗金额100万元未予认定。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害人向本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证实被害人刘某等20名被害人被骗的事实和金额,该金额和已经起诉的金额都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应当予以认定。所以,本案诈骗总金额为6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我们倾向于认为,被害人在案件审判阶段才加入控告维权,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由法院在庭审中出示供控辩双方质证,并不妥当。每一个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都是一个独立的犯罪事实,都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作出裁决。公诉机关并没有针对这些先加入控告维权的被害人变更起诉或者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不适宜认定这些犯罪事实。因此,我们认为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是被害人直接联系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检察院据此向法院变更起诉或者提起补充起诉,直接增加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

例如,在李某龙、卢某、苏某三人被合同诈骗控告维权一案中,公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夏某等人合同诈骗100多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也已经进行两次开庭,全部庭审环节都已经结束,案件正在等待法院作出判决。而在判决之前,被害人李某龙发现联系不上夏某等人,认为自己遭受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告知李某龙直接联系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于是,李某龙将自己遭受诈骗的经过写成一份简单的报案书,并将李某龙关于夏某等人签订的合同资料、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提供给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经办检察官据此提起补充起诉。而后,被害人卢某、苏某也先后以同样的方式,向经办检察官提交遭受夏某等人合同诈骗的报案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据此又补充起诉两次。该案中,李某龙、陆某、苏某三名被害人在夏某等人的案件已经庭审结束后,才先后提起想要加入刑事控告维权,检察院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先后三次补充起诉。法院也根据补充起诉的内容,再次安排庭审。虽然比较繁琐、法庭审理的期限冗长,但相比于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该案由检察院补充起诉,在诉讼程序上无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