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公交车司机李师傅在上班途中看到一名老人上了车却不买票,乘务员问话她也一声不吭,李师傅看她的模样认为也许就是一名遇到困难的老人吧,于是也就打算免费让她搭载一程。

途中李师傅有问过老人要在哪个站下车,老人依然不作声,李师傅认为老人也许是去医院的吧,也就准备到医院了提醒一下老人下车,但就在下一站的时候却看到车上另外一名女子扶着老人下了车。

也就是这一段再普通不过的相遇,却让李师傅及他所在的公司惹上一官司!

李师傅怎么也没想到老人下车后竟然在9公里外溺水身亡,老人的家属找上了李师傅及其公司,要求对老人的死负责。

理由很简单:你做好事哪有做一半的?你为什么不好人做到底,把老人送到终点?

(案件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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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交车司机李师傅兢兢业业工作了二十年,这条公交路线也走过了风风雨雨二十年,也发生了很多让李师傅记忆犹新的故事,形形色色的乘客都遇到过,但这些对于李师傅来说都习以为常了,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见惯不怪了。

在这二十年来,李师傅也帮助过很多有困难的乘客,没有钱乘车的客人他都会慷慨解囊,或者直接免费让他们搭一程,毕竟出门在外,谁也有可能会遇到麻烦的时候,车费也不多,并不伤大雅,但是对于乘客来说,却是最大的善意。

李师傅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会因为做好事惹上官司的!

这天李师傅的公交车又来到了一处小区外的站点,这时一位老奶奶上了车,她与其他乘客有所不同,她神情茫然,目光呆滞,但也并没有引起李师傅的特别注意,要知道现在谁没有点破事招惹烦恼,表现得情绪低落也是常事,李师傅根本没有往深处想,但是老奶奶显得精神有点异常倒是看出来了。

李师傅和售票员提醒老奶奶买票,发现老奶奶一直目光呆滞,也不说话,因为车上还有其他乘客,李师傅和售票员看对方年事已高,也只好作罢,就当是做好事,让老奶奶免费搭乘一趟也可,说不定老奶奶真有什么困难之处呢。

这一路李师傅也特别注意了一下老奶奶,乘务员还问了几次她要在哪个站下车,但是老奶奶不是默不作声,就是话都说不清楚,神情有点古怪,想必精神方面有点异样,但是因为车上还人照顾那么多乘客,李师傅他们也没有往深处细想,估摸着这把岁数的人会不会是想到医院,于是在医院站时李师傅还特意提醒了一下老奶奶,但是老奶奶还是没下车。

直到再过了几个站,李师傅看到了一个女子扶着老人下了车,本来这也就是李师傅常遇到的一个小插曲而已,正常情况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这一回李师傅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与公司都摊上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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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两天,李师傅就被那天坐车的老奶奶的家属突然堵在了公司门口,口口声声要李师傅为老奶奶的死负责!场面混乱李师傅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好不容易才搞清楚事表的大概。

原来那天上车的老奶奶下车后再也没有回家走失了,其家属报警后经警方排查最终确诊老奶奶是当天上了李师傅开的公交车后在某个站点下了车,警方随即沿路寻找,最终发现老奶奶在离下车点的九公里处,但是结果很痛心,老奶奶也不知道怎么的掉到水塘里溺亡了。

李师傅听说老奶奶竟然意外溺水死亡了,心里也不是滋味,但是老奶奶的家属却把责任推到他的身上,那李师傅是无法接受的,因为老奶奶发生意外是下车之后,并不是在搭乘他那班公交车的途中发生,老奶奶发生意外与他怎么扯得上关系呢?这实在不合理了。

随后李师傅当着警方的面把那天遇到老奶奶的事情说了一遍,并且强调那天看到老奶奶也没有买票,想必是有什么困难,因此就免费给老奶奶搭乘,也当是做做好事,至于老奶奶下车后的事情,他是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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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老奶奶的家属眼里,李师傅所说的无非就是在推卸责任,他们强调,要不是老奶奶乘坐李师傅的公交车,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因此老奶奶的死与李师傅他们有必然的联系。

这让李师傅及其公司都很无奈,坐公交车是群众的权利,他们怎么能阻止正常搭乘公交车的乘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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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的儿子更是语出惊人:“有你们这样做好事的吗?你为什么不好事做到底?你总得要负责她到目的地吧?你清楚她的目的地是哪里吗?说不清楚你就叫随意甩客,哪有你这样做好事做一半的道理的?”

也不管这道理行不行得通,总之,老奶奶是坐了车之后,到了自己都不知道的地方下的车,李师傅也不管不顾了,也不过问到底是不是老奶奶要到的站点,那出了问题肯定得找李师傅他们了,所以老奶奶的死李师傅他们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于是老奶奶家属提出了要求李师傅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对于这个要求,李师傅及其所在的公司肯定是不答应的,于是老奶奶家属一怒之下,就把李师傅及其公交车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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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同老奶奶的女儿也愤愤不平地说道:“我妈像不像一个傻子,你看不出来吗?”

她的意思是李师傅在老奶奶上车时就应当知道她的精神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老奶奶的人身安全,但是李师傅竟然连老奶奶是个傻子都看不出来,很显然李师傅是处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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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她表示,她的老母亲每天都会坐在公交车站台上面的,又不是第一次,李师傅就不应该让她上车。

她的意思是,老奶奶精神不正常,行动都是要人看护的,根本不能单独一个人坐车,那既然坐上了李师傅的车,你就得负责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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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家属的一番言论让李师傅及当时的售票员再也忍不下去了,两人在法庭上反驳,公交车上不仅仅是只有老奶奶一个人的,还有其他乘客,公交车也要按时发车准时到达,在这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允许司机及售票员能面面俱到顾及所有人的个人细节问题,更不可能对每个乘客的身体状态,精神问题有深入的了解,这完全就是不合情理的。

一个大活人又没有过激的行为,仅仅是表现为不说话,这作为一个陌生人,也不是专业人士,谁又能看一眼就能发现你的母亲是有精神问题的呢?这也太强人所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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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此案件应当如何评价呢?老人的死司机及公交车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这就要看两方面:

第一,在老人死亡这件事情中,司机有没有存在过错,并其过错行为与老人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按本规定,司机及乘务员应当实施了其一行为,并在实施此行为时能意识到很可能会造成老人发生意外,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放任的态度造成过失,最终导致老人死亡的事故发生。

换言之,老人的死与司机,乘务员的某一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第二,公交车作为经营场所,其所在职人员也就是乘务员及司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车也属于本规定的“经营场所”,因为所本规定所调整,公交车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保障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

因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乘客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公交车所属的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必须是在“合理范围”之内,如不可控的,并非管理者能在主观上所能预料的因素导致的损害,因不在其保障义务之内。

换言之,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本案事实:本案中,司机与乘务员均按规定接待每一位乘客,并没有行为上的不妥之处,按常理而言,老人从上车到下车,并没有言语,行为上的异于常人的举动,不是自己的亲属根本不可能知道她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司机专心开车,乘务员也尽职尽责服务每一位乘客,并没有做出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

另外,老人下车后,自行离开并自行走到案发地溺亡,这完全就不在公交车经营场所所控制范围之内,完全是不可控的事情,老人的死亡与公交车的运营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如果说不坐这趟车,老人就不会走到有水的地方溺亡,那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最终,法院判决,老人的死亡与公交车司机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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